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网友咨询:
哪些证据可以证明借贷关系存在?
翟凯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一般在追讨欠款的诉讼当中,都是谁主张谁进行举证。也就是说,此时原告方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
(一)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没有书证的,应提供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时间、地点、金额,并提供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或证据线索。
(二)转账明细。包括银行转账流水、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等交付借款的凭证。如是现金支付, 应对现金支付的时间、地点、人物等作出合理解释。
(三)担保手续。有担保人的,应提供担保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担保人是法人的,应提供法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其住址。有抵押物的,应提供抵押物的名称、数量、价款数额、存放地点和保管人的姓名等证明材料。
(四)其他证据。
翟凯律师补充: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翟凯律师
法学博士,政府法治咨询顾问,多次被评为优秀律师。现任职于上海君悦(合肥)律师事务所,任公司事业部主任。执业以来办理诉讼及非诉业务数百件,对案件要点把握准确,细致全面,办案经验丰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