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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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 经常会有被执行人名下唯一有价值财产被多个执行案件多轮查封的情形。在不存在抵押等优先权的情况下,因首封法院的优先处置权,轮候债权人只能等待首封法院处置完成后看有没有剩余。
那么如果首封法院长期不处置查封财产,轮候查封债权人的如何救济?
一、提执行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一)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
(二)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
(三)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
(四)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
(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据此,如果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了轮候查封债权人的债权受偿的,轮候查封债权人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对首封法院提执行行为异议。
轮候查封债权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期限是多久?
《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6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因此,轮候查封债权人只要在执行法院的执行案件程序终结前提出即可。
二、相关案例
1、(2023)最高法执监360号:被执行人的股东,认为执行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行为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但被执行人怠于主张的,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2、(2022)最高法执复1号、52号、53号: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所涉商品房预售资金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以及银行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3、(2024)最高法执监236号:银行作为协助划拨相关款项的非案件当事人,其认为执行法院要求其协助划拨案涉款项违反法律规定,有权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4、(2024)最高法执监27号:承担连带责任或补充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对执行法院处置案涉抵押财产的相关程序或结论存在异议,因案涉抵押财产经司法处置后的价值高低将直接决定连带责任或者补充责任的被执行人是否承担以及在多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其当然有权对案涉抵押财产的评估、拍卖及抵债等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5、(2023)最高法执复48号:执行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资产评估、拍卖、以物抵债等行为直接影响到期债权的能否执行,债权人有权提出执行异议。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文章来源:执行实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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