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吴某在汶川县绵俿工地做加固维修工程,其诚挚邀请梁某入伙,并认为该项目未来能够大幅盈利,梁某收到鼓舞,在考虑一番后与其达成了合伙意向,前后共投资了8万元。在协商过程中,对于梁某的出资数额双方未作约定,梁某付完钱后也未再参与该工程的后续管理等事务,双方基于多年的信任关系,亦未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更未办理登记。
后该工程亏损,梁某欲要回自己的全部投资款项,其认为自己从始至终未对合伙项目进行过管理、经营,因此双方并未形成实质上的合伙关系,所谓的8万元投资款项仅仅是民间借贷关系,是借吴某周转使用。可吴某却表示,双方虽未形成书面合伙协议,但其坚称梁某给的款项系汶川县绵俿工地“入伙资金”,所以认为双方已经形成合伙关系。
吴某诉诸法院,关于双方是否已建立合伙关系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
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后,判决吴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梁某8万元;并支付梁某8万元的利息,从201x年x月x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直至付清时止。
泽达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一、吴某与梁某是否已建立合伙关系?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原则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以及在工商部门的登记,以确保合伙关系的明确性和合法性。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合伙关系可能未通过书面合同形式确立,也未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
最高院明确,在缺乏书面合伙合同且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的情形下,“共同投资、共同管理”作为判断合伙关系的关键要素,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则是确认合伙关系的必要条件。
本案中梁某和吴某没有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也未明确合伙的投入金额、经营以及盈亏分担,虽双方有合伙的意向,但吴某并没有实际参与合伙经营,故双方未形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在吴某否认双方形成合伙关系情况下,梁某没有确认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建立事实上的合伙关系,故梁正福的上诉理由因证据不足不能成立,法院未予支持。
二、如何区分“合伙投资”与“民间借贷”?
合伙投资和民间借贷在经济活动中是两种截然不同的资金运作形式,两者在法律性质、风险承担以及收益分配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
合伙投资是指两个或多个当事人以共同出资和合作经营为基础建立的投资关系,参与合伙投资的各方通常通过签署合伙协议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在这种模式下,合伙人共同参与经营管理,依照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并共同承担风险,这意味着,合伙人不仅有可能获得较大的收益,也需对投资失败可能导致的损失负责。因此,合伙投资强调合作精神和风险共担,收益的多少直接取决于经营成果的好坏。
与之不同,民间借贷属于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主要体现为借款人从贷款人处获取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在未来某个时间归还本金及利息。这里的核心在于借贷双方设定了固定的利息,贷款人对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和成果并不直接参与或负责,只需要按时收取约定的利息和本金。由于利息是固定的,贷款人的收益一般不受借款人业务表现的影响,这使得民间借贷相比合伙投资而言,涉及的风险相对较低。
总的来说,区分投资、借贷的关键在于当事人之间建立的法律关系是否能够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投资行为本质特征是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收益具有不确定性;而借款特征是借款到期,借款人无条件按约定还本付息,具有保底属性。
就本案而言,综合来看,梁某与吴某的法律关系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双方的行为更符合民间借贷的特征,而不是合伙投资。
律师寄语
关于合伙,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提醒各位注意以下几点:
1、签订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合同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熟人之间建立合伙关系,往往碍于面子或基于对彼此的信任未签订书面合伙合同,但正因未将权利义务固定下来,双方在经营中容易产生矛盾纠纷,甚至造成兄弟反目成仇。在此,我们劝导大家订立书面合伙协议,避免说不清道不明的瓜葛,保障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2、签订合伙协议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签订合同的当事人要具有签约能力,基本信息明确,防止主体不适格的情况发生;
(2)合同内容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合伙合同应当载明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内容。
写在最后。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朱现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