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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公司在解决短期用工需求时,会选择劳务用工的形式,与提供劳务者签订《劳务合同》,但后续与劳务者终止合同或者发生纠纷时,往往双方的关系被法院认定为劳动关系,导致公司需要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为何双方会被法院认定为劳动关系呢?
经典案例
2022年9月1日,甲至A公司工作,A公司与甲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务合同》,其中约定:“乙方的劳务内容为配合销售人员做好售后有关的服务工作等;乙方应严守甲方制定的工作规范和各项规章制度;甲方因工作需要要求乙方加班时,乙方必须配合;甲方根据国家规定和工作需要,合理安排乙方工作时间,乙方应服从统一安排等。”
2022年10月17日,A公司向甲送达书面通知,以其在工作中屡次犯错,通过业务培训仍没有改进为由,决定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务合同》。甲不服A公司的终止决定,于是提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不予受理,甲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从A公司与甲签订的《劳务合同》约定内容看,该《劳务合同》虽名为劳务协议,但已具备劳动合同所应当具备的基本条款,其中关于劳动者权利义务的约定在性质上均属于劳动法规制的内容,故双方之间基于《劳务合同》履行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应为劳动关系。A公司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依法应向甲支付赔偿金。
风险提示
公司与员工之间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并非以签订的合同名称为准,而是从主体资格、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多个方面综合判断双方关系的性质。若签订的劳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实际上符合劳动合同的要件,如在实际工作中接受公司的管理、公司安排加班、社保由公司缴纳等,那么则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若公司解除合同的事由不是法定事由,则属于违法解除,应当赔偿员工违法解除赔偿金。
公司治理建议
公司应如何避免劳务关系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导致需要支付赔偿金的风险呢?我们建议:
1、避免在劳务合同中约定劳务人员受公司管理
公司在拟定劳务合同时,应避免直接套用劳动合同中的条款,或是照搬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要求劳务者遵守公司的工作规范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配合公司的统一安排等等,因为上述约定是体现双方存在隶属关系的内容。若约定且实际中也是如此进行用工的,那么双方的关系则属于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
2、避免约定工资固定发放
对于向劳务人员支付的劳动报酬称为劳务费,是由双方自行协商价格及支付方式,可以根据实际工作时长或工作量,一般以工作完成时一次性结算,或者按照小时、天数来即时结算,报酬发放周期不固定;区别于劳动者与公司按月固定发放的工资,若劳务合同中约定的按月固定发放工资,那么也极易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3、避免对提供劳务者直接进行管理
如上述所说,在劳务合同中避免约定对劳务者进行管理的条款。那么实际履行过程中,也是要避免按照劳动关系对劳务提供者直接进行管理,例如要求穿工作服、佩戴工牌、进行绩效考评、参与公司的出勤考核打卡、对劳务提供人员进行惩戒等,上述行为也是体现双方具有隶属关系的行为,会被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还可阅读《》【劳动法研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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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李 慧
股权高级合伙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盈科管理委员会 委员
盈科业务指导委员会副主任
上市公司商学院《法律风险》主讲导师
工信部中小企业志愿服务专家律师
上海律协海事海商专业委员会 委员
中级并购交易师、碳排放交易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
业务领域:公司设立与投资、公司合规体系建设、股权激励、股权架构设计、并购与重组、破产清算、商事诉讼等法律事务。
李慧律师,专注于企业法律顾问服务,长期致力于公司法与合规研究,熟悉公司治理结构、内部运营和HR管理事务。
担任多家教育培训业、口腔医疗业、物流业、制造业、传媒业、租赁服务业、住宿餐饮业、软件与信息技术业、珠宝首饰业……等行业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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