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王俊 实习生 崔嘉豪 北京报道
外卖骑手争分夺秒,网约车司机日夜奔忙,网络主播展现百态人生……近年来,随着平台经济快速发展,新就业形态在稳增长、稳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第九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目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达到8400万人,已形成“新就业大军”。
与此同时,维护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面临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业态劳动者被个体户”“连环外包”“劳动管理算法控制”等情况层出不穷。
12月23日,最高法召开“强化欠薪治理 保障劳动权益”新闻发布会,会上透露,今年1至11月,全国法院审结一审涉新就业形态民事案件约8万件。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小荣强调,把劳动管理算法关进法治“笼子”,用法治方式为外卖配送系上“安全带”。
外卖行业“伪合作”逃避用工责任
目前,我国外卖骑手的数量已超过1000万人。在新就业形态下,劳动关系与合作关系之间的边界更加模糊,不少企业与外卖骑手签订承揽、合作协议而不是劳动合同,或者是要求外卖骑手先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再与他们签订承揽、合作协议,通过“去劳动关系化”来试图规避用工责任。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周加海指出,在新就业形态下,判断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仍然必须扭住劳动关系的本质、核心特征,即是否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特别是,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必须要透过现象看本质,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不能只注重形式和外观。
周加海强调,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用工事实,综合考虑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过程受管理控制程度、劳动者是否需要遵守有关工作规则、算法规则、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劳动者工作的持续性、劳动者能否决定或者改变交易价格等因素,依法作出相应认定。对于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应当依法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此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238号“圣某欢诉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平台企业或者平台用工合作企业要求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后再签订承揽、合作协议,劳动者主张根据实际履行情况认定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准确作出认定。此外,该案例还明确:对于主营业务存在转包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用工事实和劳动管理程度,结合实际用工管理主体、劳动报酬来源等因素,依法认定劳动者与其关系最密切的企业建立劳动关系。
“关键要看是否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周加海强调。
MCN对主播是管理还是合作?
据有关方面统计,目前我国网络主播数量已超过1500万人,MCN机构已超2.5万家。MCN机构与网络主播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呢?
在实践中,许多主播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过程有很大的自由度,较少受到MCN的限制,对自己的个人包装、活动参与等事项有协商权,与MCN机构之间的利益分配方式也有较强的话语权。因此,在这种合作关系中,企业对主播的管理一般是两者平等协商后的结果,并且强度也相对有限。
最高法此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239号“王某诉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中,网络主播王某与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了经纪合同。根据合同,王某负有准时抵达工作场所、按约定完成工作事项等义务。但在签订合同过程中,王某有较强的议价权,而且王某无需遵守北京某传媒公司的有关工作规则、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根据该案事实,虽然北京某传媒公司可以根据经纪合同约定对王某的演艺行为等进行必要的约束,但这是王某按照约定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并不属于支配性劳动管理。
周加海表示,经纪公司对从业人员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过程控制程度不强,从业人员无需严格遵守公司劳动管理制度,且对利益分配等事项具有较强议价权的,应当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不存在劳动关系。发布本案例,有利于准确区分因经纪关系所产生的履约要求与支配性劳动管理,防止因不当认定劳动关系制约平台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