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在一起合同纠纷执行案件中,发现被执行人李某某恶意转移、隐藏财产,企图逃避法院执行,通过移送侦查、起诉,最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合伙经营
却因拆迁款分配诉至法院
庞某与李某某在梁子湖区合伙经营了一家养殖场,后因规划原因,养殖场被征收拆迁。李某某收到拆迁补偿款300多万元后,拒绝与庞某分配拆迁款。庞某不服,于2020年诉至法院,主张李某某支付其拆迁补偿款的三分之二及资金占用利息合计200余万元。
两级法院经依法审理,终审判定李某某于7日内向庞某支付养殖场拆迁补偿款72万元。然而,李某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义务,庞某只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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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失的赔偿款”
恶意规避执行
立案执行后,梁子湖区法院依法向李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多次联系被执行人李某某,其均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
执行干警通过财产线索摸排,发现2022年7月至2022年10月期间,李某某名下湖北农村商业银行账户收入8000余元、中国银行账户收入9万余元,李某某通过取现、转账方式,将上述款项予以转移。梁子湖区法院第一时间将该线索移送公安侦查。2024年3月,李某某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李某某被逮捕。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终食刑罚苦果
2024年6月,梁子湖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综合其犯罪事实、情节等,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收到判决书时,李某某认罪认罚,明确表示不上诉。
法官在此提醒所有被执行人,要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如实报告财产状况,自觉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否则,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
来源 :综合鄂州法院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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