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项规定的“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的情形,依法应予以注销,《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一条“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在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延续申请,期限届满未提出延续申请,经公告后仍不提出延续申请的,由原许可机关注销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之规定,注销下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详见附件1)。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相关业户应将其被注销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构归档。逾期不交回的,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附件1: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业户清单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7月24日
来源 |杭州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