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消费质量报投诉维权中心接到宜宾市民袁女士投诉称,宜宾太平人寿伪造客户亲笔签名、拒绝客户退保。

袁女士告诉记者,2016年至2024年期间,她在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下称太平人寿宜宾公司)共计购买7份保险,累计支付保费18万余元,因个人原因于2023年退保3份,至今仍有4份保险处于生效状态。

投诉:保险公司涉嫌欺诈

据袁女士介绍,太平人寿宜宾公司销售保险过程中,业务人员以“利益保护”为由,要求投保人向配偶(被投保人)甘先生隐瞒投保情况,事后以暂代保管为由一直未向她提供保险合同。在袁女士多次向保险人员索要保险合同后,才于2023年拿到保险合同,同时被保险人甘先生的签字并非本人签署。袁女士认为,太平人寿宜宾公司通过公司工作人员伪造签字的行为涉嫌欺诈或诈骗。该公司保险业务员的行为已违反保险行业相关规定以及应有的职业操守,长期占有投保人的保险合同,导致投保人长期无法知悉合同内容,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

同时,袁女士告诉记者: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太平人寿宜宾公司业务人员未充分向投保人讲解保险条款,对于涉及投保人以及被保险人重大权益的条款未尽提示说明义务,业务人员教唆投保人在保险回访时作出有违事实的陈述。袁女士称,事后多次与太平人寿宜宾公司联系,但遭到多次拒绝。

调查:保险公司同意退部分保费

接到投诉后,消费质量报记者进行了调查采访,并多方联系涉事的太平人寿宜宾公司,7月12日上午,涉事公司相关负责人联系到本报投诉维权中心记者,该负责人表示目前正在与袁女士进行协商,并将在15个工作日予以解决。而对于记者所提出的“保险销售人员是否在推销过程中涉及到虚假宣传以及伪造签名”一事,该负责人拒绝回复。

7月15日,袁女士致电本报记者称,7月12日已经与太平人寿宜宾公司签订和解协议,对方同意在15个工作日内退还160440元保费。

说法:涉事保险公司应受严惩

四川川粤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军成认为,保险代理人伪造投保人签字、未对保险条款尽提示说明义务,且存在明显不合理条款,严重违反了《保险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同时也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此行为不仅破坏了市场秩序,更损害了保险行业的公信力。法律应严惩此类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安博 记者 高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