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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王某与李某通过相亲结识,后迅速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一个女儿,但女儿出生后便被诊断患有眼盲症,王某和李某为女儿看病花了不少钱,来回折腾不仅没治好,家里存款也日渐耗光,没有了经济基础,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争吵不休。

忍无可忍之下,王某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庭审中二人也均表示同意离婚,对于财产分割也达成了协议,但唯独对女儿的抚养权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均以各种理由互相推诿,不愿意承担女儿的抚养责任。

法院多次调解均无效,争执不下。

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后,考虑到未成年人女儿的利益,最终判决不准许二人离婚。

法律分析

基于本案,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事实上,如果打算离婚,一般有两种方式,其一是协议离婚,其二是诉讼离婚。所谓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根据法律规定合意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确认双方自愿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已经有适当处理的,应当办理离婚登记并发给离婚证。

而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对离婚、婚后子女抚养或遗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由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审理后,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

不难看出,协议离婚时需要对“子女抚养权”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才行,在本案中,王某和李某均不愿意承担患疾病女儿的抚养义务,因此无法通过协议的方式离婚,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

再者,我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此为法定义务,双方必须无条件履行。

因此虽然王某和李然均表示同意离婚,但是对女儿的抚养却表现出严重的不负责任置患有视力障碍的孩子于不顾,有违公序良俗;且就本案而言,法院之所以判决不准许,是因为还考虑到对“未成年人的利益”的保护,对于患有疾病的女儿来说,其比寻常孩子更需要父母更多的照顾和关爱,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即使夫妻双方一致同意离婚,法院依然会判决不准许双方离婚。

该决定亦来源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第一款,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笔者寄语

需要提醒的是,如父母双方在有能力的情况下,均拒绝承担对孩子的抚养义务,严重情况下甚至可能构成“遗弃罪”。该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将会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基于亲子关系的法定义务,具有伦理性、人身性、义务性、法定性,不能拒绝及放弃。面对患有疾病的孩子,夫妻双方更应承担起为人父母的责任,积极治疗陪护,尽力为孩子营造健康良好的生活环境。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也希望各位刚迈入婚姻的夫妻,能够谨慎考虑是否要生育子女,一旦做出决定,就要承担起自己应尽的法定和道德义务。

写在后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朱现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