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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徐小槌说法

每逢开学前夕,一些重点学校的入学资格是“一位难求”。有的家长为了能让孩子上个好学校,不惜花重金托人情、“走关系”,欲通过非正规途径让孩子进入好学校。不法分子常常利用家长们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急切心理,或精心编织骗局,或虚张声势,谎称自己有特殊关系或者有内部名额等,忽悠家长支付“运作费”。近日,徐州中院审理了一起诈骗案,一被告人利用入学骗局实施诈骗被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案情简介

01

2021年7月,被害人王某某及其姐姐家中分别有一个初中升高中的孩子,两家都想让孩子到该县某高级中学就读,但分数不够。后王某某通过其堂弟认识了刘某,刘某表示其表兄在教育局上班,可以通过这个表兄让两个孩子到某高级中学上学,但是需要4万元运作。王某某及其姐姐商量后同意,并通过支付宝将4万元转给了刘某。后刘某表示,在某高级中学开学之前一定会将两个孩子送去上学。

然而,直至开学,两个孩子也未收到某高级中学发来的录取通知书。希望落空的王某某开始要求刘某退钱,但刘某仍以正在活动、让其耐心等待为由,拒不退钱。几番犹豫后,王某某终于选择报警。

经查明,2021、2022年,刘某以上述同样的手段,又相继骗取陈某某、李某某3万余元。

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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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自己没有能力,谎称可以帮助王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的孩子进入某高级中学、某实验学校,取得被害人信任后,骗取钱财77500元,后该款被刘某用于日常开支。另查明,刘某以能帮助调解好交通事故、取得对方谅解不会被判刑为由,骗取张某6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案发后,刘某已退还被害人部分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责令被告人刘某退赔被害人损失975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某不服,提出上诉。

徐州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刘某诈骗犯罪数额13.75万元,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案发后,虽然刘某退还被害人王某某4万元,但其他被害人的大部分损失未挽回。刘某到案后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一审庭审中亦否认主要犯罪事实,二审庭审中刘某虽表示认罪认罚,但结合本案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时间、被害人损失情况,不宜再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03

每年夏天,总会有一些家长为子女升学入学的事产生焦虑。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家长,应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不盲目攀比、不一味追求名校。通过正规途径为孩子办理入学手续,切勿听信他人所谓的“有关系”“有门路”的说辞,也不要轻信任何社会人员的“牵线搭桥”,要增强防骗意识,莫要投机取巧,以免最后竹篮打水一场空。

报送:赵静

审核:庄彬 褚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