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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手机卡、身份证

是平时生活中

经常用到的东西

不法分子借用他人的

银行卡转账

用他人的手机卡实施犯罪

并以此逃脱罪责

而出售、出借银行卡、手机卡的人

同样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甚至锒铛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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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符离镇居民王某因有贷款需求,便在网上搜索相关金融公司。某金融公司客服告知王某,其条件都符合贷款要求,只是银行卡流水不够,公司可以帮助其刷流水,一旦流水够了,即可放款。王某随后便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借给该金融公司刷流水,该卡后被诈骗分子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涉案流水共计43765元,公安机关对王某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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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第三十八条 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埇桥反诈中心 编辑:杨俊楠 校对:赵宇初 审发:陈海涛

来源:埇桥警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向原创致敬,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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