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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4年5月,被告人林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其微信、支付宝收款二维码发送至一微信群用于接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资金,并在其微信收到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刘某3072元、谢某4006元的被诈骗款后,分别帮助转出。

2024年6月,民警在深圳市抓获被告人林某,依法扣押林某苹果手机一台,被告人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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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林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为他人提供资金支付结算账户并帮助转账,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林某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最终法院以林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苹果11手机一台,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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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人因贪图蝇头小利,将自己的银行卡账户与密码提供给他人用于转移涉案电信诈骗资金,或者出租、出售、出借手机卡、银行卡或微信、QQ、支付宝给他人使用,使得巨额赃款,通过其账户进行转移等违法犯罪行为,或将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此外,除了提供自己的银行卡给他人使用,“不小心”成为电信诈骗的帮凶的,还有一些人主动配合诈骗分子将明知是违法诈骗金额,仍通过提供密码、验证码、支付宝、微信扫码支付、二维码、人脸识别、ATM取现等方式协助将款项转出,或将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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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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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黄明竹

编辑:刘泳敏

校对:吴雨凡

审核:梁东波∣覃显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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