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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电信网络诈骗 新华社发 王琪 作

“出售”或“借用”你的银行卡、电话卡,就可以获得上百甚至上千元的报酬,殊不知你已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凶”。不仅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且从今年12月1日起,还将受到金融、电信网络、信用联合惩戒。网络时代,个人遭受联合惩戒,可以说被“屏蔽”了,将“寸步难行”。

10月14日,大河报·豫视频记者从河南省反诈骗中心了解到,审议通过后的《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惩戒对象、措施、范围、时间等作出明确规定。

惩戒对象

此次联合惩戒办法备受关注,重要原因之一是明确细化了两类惩戒对象。

第一类是,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或者实施与电信网络诈骗相关联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妨害信用卡管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及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等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第二类是,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具有规定4种行为之一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

4种行为

4种行为包括:

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等三张(个)以上,或者为上述卡、账户、账号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三张(个)以上的。

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等三次以上,或者为上述卡、账户、账号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三次以上的。

向三个以上对象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等,或者提供实名核验帮助的。

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等的。

需要注意的是,具有前三种情形之一,虽未达到数量标准,但造成较大影响,确有惩戒必要的,报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认定,可以列为惩戒对象。

《办法》为何将惩戒条件认定为“三张(个)以上”?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解释称,这是从近年来的实践出发,结合各地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意见,综合考虑:将数量确定为三次、三张、三人,明知程度相对确定,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高。

惩戒措施

《办法》规定,惩戒措施包括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信用惩戒。

金融惩戒主要限制惩戒对象银行账户、数字人民币的相关业务活动。比如:限制惩戒对象名下银行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的非柜面出金功能,停止惩戒对象名下支付账户业务,暂停为惩戒对象新开立支付账户、实名数字人民币钱包等。

电信网络惩戒主要限制惩戒对象电话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等业务的注册和使用。比如:不得为惩戒对象开立新的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存在涉诈风险的互联网账号等以及提供网站、应用程序的分发、上架等业务等。

信用惩戒则会将严重失信主体纳入严重失信人员名单,并记录惩戒对象的征信信息。比如:将有关惩戒对象纳入“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对严重失信主体信息进行公示等。

过惩相当

相关人士指出,惩戒期限设置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是“过惩相当”。

《办法》对惩戒对象实行分级惩戒。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规定的惩戒措施,惩戒期限为三年;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惩戒对象,适用规定的惩戒措施,惩戒期限为二年。

惩戒对象在惩戒期限内被多次惩戒的,惩戒期限累计执行,但连续执行期限不得超过五年。惩戒到期后自动解除,有关惩戒对象自动移出“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惩戒对象对惩戒认定有异议的,或者相关惩戒措施到期未解除的,可以通过当面、电话、书面等方式向作出认定的公安机关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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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邵可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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