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真不该贪小便宜,既害了自己,也影响了大家,以后我一定学法用法,遵纪守法!”

随着法槌一声落下,近日,经仙桃市检察院提起公诉,仙桃市法院判决被告人石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同时责令石某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赔偿金,石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心生贪念,非法售卖公民个人信息

2021年8月至2022年10月,石某在辖区某乡镇通讯公司营业厅工作期间,利用为客户办理手机业务时的便利,获取客户手机号码及验证码,并私自非法出售给他人,每条电话号码和验证码收取5元至8元好处费。截至案发,石某向他人非法出售手机号码及验证码共计2500余次,非法获利共计1.7万余元。

2023年10月23日,市公安局将石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移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护公益,“刑检+公益”

联动履职聚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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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检察院审查后发现,石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随后积极引导公安机关查找涉案被害人,补充调查证明石某实施的违法行为对涉案被害人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及二者存在因果关系。同时,统筹发挥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及时向公益诉讼部门移交相关线索并依法立案。

随后,市检察院还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网信部门专家、侦查办案人员等开展公开听证,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依法决定对石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石某支付公益诉讼损害赔偿金,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诉源治理,“办案+检察建议”

促行业监管规范

市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石某所属的通讯公司存在签约代理授权监管不严、从业人员法治教育缺位等制度漏洞。为此,市检察院从强化行业监管、加强法治宣传等方面向该通讯公司制发检察建议,该公司在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建章立制,及时反馈了整改情况。

近年来,市检察院坚持严厉打击非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刑事、公益诉讼联动履职优势,通过检察建议等着力实现“后端惩治”向“全流程风控”转化。下一步,市检察院将继续坚持“刑事检察+公益诉讼”融合履职,惩治和预防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损害行为,着力筑牢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检察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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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检察官提醒

在数据大爆炸的时代,窃取信息的套路层出不穷。在日常上网和手机使用中,广大市民切勿泄露各类身份、账号信息,更不能把手机验证码轻易发给他人,务必要加强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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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仙桃检察

责编:周方婷

编审:宋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