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孙小某,作为孙某之子,至今尚未步入婚姻的殿堂,依旧与父母同住一屋,也未曾与父母就家庭财产进行过正式的协议分割。时光荏苒,到了2019年,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打破了他们平静的生活。那日,孙某驾驶汽车与段某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不幸的是,段某伤势过重,虽经全力抢救仍无法挽回生命。

段某的家属深感悲痛,愤而将孙某告上法庭,要求其对这场悲剧进行经济赔偿。法律判决虽下,孙某却迟迟未履行其法定义务,段某的家属无奈,只得向法院申请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法院依法行事,迅速查封并扣押了停泊在孙某住所前的一辆大众轿车。值得一提的是,这辆车虽然登记在孙小某名下,但法院并未因此放松执行。孙小某闻讯后,急忙向法院提出异议,坚称该车既然登记在他个人名下,便应属于他的个人财产,与其父孙某的案子无关。然而,法院在经过一番审慎的审查后,并未采纳孙小某的主张,而是依法驳回了他的异议请求。孙小某对此表示不服,决定进一步采取法律手段,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期望法院能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与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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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经过审理,法院提出,当案外人对被执行的标的或已被查封的标的提出反对执行的异议时,他们必须提供证据来证实自己是该标的的合法权利人,并应拥有足够排除执行进程的权利。所谓的家庭共同财产,即指在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所有或部分成员对共同赚取或各自获得的财产所共有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关于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订)的第十二条明确指出:人民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或冻结,并应迅速通知相关共有人。若共有人达成了共有财产的分割协议,并且得到了债权人的同意,那么人民法院将认定这一协议的有效性。

在此案件中,孙小某与孙某为同一家庭的成员。由于孙小某尚未结婚并独立生活,同时他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来证明他已经与父母达成了关于共有财产的分割协议,并获得了债权人的许可,因此,登记在孙小某名下的车辆应被视为孙某家庭的共同财产。如果孙小某仍然希望分割这辆车,他可以在车辆执行过程结束后,根据车辆的实际价值依法要求孙某支付其应得的份额。所以,对于孙小某提出的要求解除对涉案车辆的查封和扣押的请求,法院依法不给予支持。

法官说法

本案主要涉及对于登记在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的财产,应该按个人财产处理,还是按家庭共同财产处理以及能否强制执行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交易习惯的多变,执行异议类案件也越发复杂。在该类案件中,如何认定异议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承办法官需从证据的分析认定、当事人的说明逻辑、通常理解习惯等多角度形成内心确信,进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事实,作出最终裁判。就本案体现的典型性问题,主要表现在以动产为标的的执行异议之诉实体权利的认定,应从以下方面进行把握。

(一)以特殊动产为执行标的的执行异议之诉实体权利的认定

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在审判中主要以机动车为主,常见的情形是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就机动车签订买卖协议,款项已交清,机动车已转移占有,仅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对于该类动产,交付是物权发生变动的生效要件,登记是物权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效力的要件。

(二)账户借用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实体权利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明确指出: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者依法对其拥有占有、使用、获取收益以及进行处分的权利。货币,作为一种特别的动产,由于其难以辨别且本身承载着价值符号的意义,其流通性显得尤为重要。个人账户是实现货币流通的一种方式,当货币合法地转入账户,即被视为合法的交付行为,此时货币的所有权便随之转移。在我国,银行账户实行实名制,因此,法院通常根据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名称来确定资金的归属。

然而,在现代社会中,执行动产时的情境变得更为错综复杂。个人作为社会中的一个独立实体,其获取财富的方式愈发多样化,而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逐渐汇聚成为家庭共有财产的核心部分。当家庭成员决定终止共有财产关系时,这也意味着家庭共同生活的结束,随后便需要对这些共有财产进行合理分割。对于那些尚未成家、未独立生活或未达成家庭财产分割协议的家庭成员,他们名下登记的财产应被视为家庭共有财产。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被执行人采用各种策略来逃避执行,这不仅损害了法律的威严,还侵犯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此,人民法院必须坚决打击这种行为,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并彰显司法的威严与权威。

针对本案,申请执行人的亲属因交通事故不幸离世,但相应的赔偿并未到位。考虑到生命权的至高无上性,作为赔偿义务人的家庭成员,应积极协助履行赔偿义务,以弥补受害方的精神与经济损失。若家庭成员在此情况下选择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试图阻碍案件的执行,这不仅会导致时间上的延误、资源的浪费,还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因此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