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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在哪里?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余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意见》第9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人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时,客观上也可能表现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特征。

这种强拿硬要的行为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

前者行为人主观上还具有逞强好胜和通过强拿硬要来填补其精神空虚等目的,后者行为人一般只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前者行为人客观上一般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方法强拿硬要财物,而后者行为人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作为劫取他人财物的手段。

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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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抢劫罪与其他相似犯罪的界限是什么?

(1)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联防人员,以抓卖浮嫖娼、赌博等违法行为为名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定性。

《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意见》第9条规定,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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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索债行为的定性。《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意见》第9条规定,行为人为索取债务,使用暴力、暴力威胁等手段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故意伤害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第 234条等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