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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屯派出所爆炸后现场

2023年5月26日16时许,河北省大城县臧屯派出所民警在对涉嫌非法买卖的烟花爆竹进行取样鉴定时发生爆炸,现场涉及人员11人,搜救出9人,其中5人正在救治,4人已无生命体征,2人失联(或已遇难),这起重大伤亡事件,让人非常

震惊心痛!同时,也高度关注其后续的报道。

略微浏览了一些媒体相关报道,查阅了几个相关官方账号,无意中发现几个重要关键疑点。

01

执行公务,还是难言隐情的责任事故?市县局主管单位为何默不作声?

我们看到,大城县臧屯派出所这起震惊全国、令人非常痛心的鞭炮爆炸重大伤亡事故,它的消息来源是大城县人民政府官网5月27日发布的这份“情况通报”。值得注意的是,这是当地市县局三级行政主管单位对这起事件唯一的官方消息来源,其余相关主管单位的反应均是默不作声,不知道他们在想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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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事臧屯派出所的上级主管单位大城县公安局公众微信号APP“大城公安”,停更在案发前日的5月25日,对这起重大伤亡事件无任何报道,只字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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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廊坊市公安局媒体官方帐号虽更新文章,但对也是刻意“绕道避开”,不提及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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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廊坊市政府的官网“廊坊政务”,也没有报道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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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市县局上级主管单位对其直属辖下轰动全国的事件,都是一言不发、只字未提,讳莫如深,让我立时怀疑臧屯派出所是谁家的“孩子”?在谁的行政辖区内?这种消极的反应态度,真是让人感觉冷冰冰!也是让人颇为费解。

我相信,倘若臧屯派出所这个基层单位不是发生这种惨痛不幸事件,而是立功受奖的喜事特大喜讯,这些直属的上级主管单位,肯定会是都公开发声予以表扬与支持,谁也落不下。同时我也相信,这些主管单位的主管领导,对这起事件不会麻木不仁莫不关心,当会询问调查协调沟通。问题是,即便是对此事件一时是因公还是违规,难以定性、难下结论,但是出于对下属单位、战友,这些逝者与伤者最起码的尊敬与尊重,也应发个文表个态吧,表现出悲悯与哀悼吧?一致对外界默不作声、视若不见是怎么个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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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使我联想起意外辞世的现代京剧表演艺术家洪雪飞。1994年9月14日,一代名伶洪雪飞因意外车祸命殒新疆!当时,事发之前,洪雪飞是谎称腰痛向单位请了事假而去新疆的,非“因公殉职”,所以围绕着是否为其开追悼会与发放抚恤金问题,单位上上下下产生了巨大争议,多数人主张洪雪飞是私自走穴演出挣外块,与单位无关,不是因公殉职,不应发放抚恤金,也不应开追悼会。而时任中宣部领导的丁关根同志力排众议,说洪雪飞是对现代京剧事业有贡献的杰出艺术家,要开追悼会,也要发抚恤金。并说,我们做事要经得起历史的考验。他也成为参加洪雪飞追悼会的最高级别领导。

借此,我建议上述市县局的三级行政主管单位,学学丁关根同志的做法,做事要经历史的考验,在官方公众号上对这起轰动全国事件,发文表个态,这是你们的责任与义务。全国媒体都在报道高度关注这件事,而你们主管单位却无声无息,委实被动、尴尬,甚是不妥。

02“取样”与“鉴定”是两个环节,具体哪个环节发生的爆炸?是否有违规操作行为?

“取样”与“鉴定”,是两个不同的工作环节,基层派出所是否具备这种专业技术较强,且安全性要求较高的工作?

一位网友的留言为我们揭示这方面存在问题的端倪:我曾经干了二十年消防工作,对关于烟花爆竹的知识知道一些。烟花爆竹生产用的是火药或烟火药,爆炸威力比炸药小很多,但敏感度比炸药高很多,在撞击、明火、高温、静电等作用下,极易引起爆燃,进而引起爆炸。国家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申请和管理都有严格的标准。取样和检测必须由专业的人员按操作规程进行。可以说大部分基层派出所根本不具备这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但是上面总给一些不结合实际的任务。

大城县政府的这则通报,将“取样”与“鉴定”两个不同环节混在一起,不能不让人生疑:2023年5月26日16时许,大城县臧屯派出所民警在对涉嫌非法买卖的烟花爆竹进行取样鉴定时发生爆炸。

或许后续的跟踪报道能有明确的解释。

03派出所存放了多少烟花爆竹?依法销毁、处置没收的烟花爆竹,还须用“取样鉴定”吗?

派出所不是存放烟花爆竹的专属场地,这是基本常识。以往我们时常见到的是,只有专业烟花爆竹生产厂家出现违规不当,才会发生这种严重爆炸事故的情景。这种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出现的爆炸破坏裂度,怎么会发生在基层派出所?

大城县从2020年开始,已明令禁止制售烟花爆竹长达4年之久,哪儿来大量的烟花爆竹?

据大城县政府通报上称,爆炸系派出所民警对涉嫌非法买卖的烟花爆竹进行取样鉴定时发生。而按着国家《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应当就地封存,并由公安部门组织销毁、处置。

这就存在一个问题,臧屯派出所爆炸的烟花爆竹来自于“涉嫌非法买卖烟花爆竹”的没收,大城县早已明令禁止制售与燃放烟花爆竹,违者处罚,这是正常的。接下来的是派出所应该将这些没收的烟花爆竹进封存、组织销毁的过程。然而,却是似节外生枝,搞个“取样鉴定”,这就存在三个疑点:

一、臧屯派出所事发前存放的烟花爆竹量,是这一次没收非法制售的量,还是数次没收累计的量?

二、没收而待销毁的烟花爆竹,还须用“取样鉴定”吗?

三、大城县已严禁制售烟花爆竹长达4年之久,臧屯派出所在辖区没收的烟花爆竹都属非法制售。而对于非法制售的烟花爆竹在依法处理的环节上,在没收、封存、销毁依次顺序之间,还有必要加塞儿搞个“取样”、“鉴定”两项工作吗?意义何在?

希望上述这些疑点,能够在后续的报道中找到正确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