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内被辞退怎么办?用人单位单方面调整“三期”女职工工作岗位并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是否合法?近期,大亚湾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女职工在生育期被违规降薪调岗的纠纷案件。
张女士原本就职于大亚湾一家房地产公司,2015年入职,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聘任为销售管理部门的签约经理。2021年张女士怀孕生子,并于当年11月到2022年4月期间休产假,谁知四月底返岗后,却接到公司通知,被调岗了。
大亚湾区人民法院法官 李红兰:“2022年4月底返岗后,公司就通知原告张女士调岗,工作地点由惠州市大亚湾区调整至佛山市,工作岗位由原来的签约部经理调整为出纳。公司的解释就说公司这边楼盘已经售罄,所以她这个部门准备解散,要把她的岗位进行调动。”
最关键的是,岗位调整让张女士的薪水遭到了断崖式下降。在休产假前,张女士的月薪标准为14000元,调岗后张女士的薪水为每月2500元,连原来的基本工资额都达不到。
大亚湾区人民法院法官 李红兰:“原告不同意工作调动的决定,并且在2022年的5月6月期间正常上班,但原告工资由产前的14000多元降至2000多元,随后原告就辞职并提起了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生育津贴差额、应休未休年假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等,之后双方不服仲裁裁决结果,向本院提起了诉讼。”
由于仲裁仅支持了张女士的部分请求,因此张女士选择继续维权。案件进入到审理阶段,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张女士工资差额、生育津贴差额、年休假工资以及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等问题成为了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
大亚湾区人民法院法官 李红兰:“如果公司是因为内部的调整,所以要对人员岗位进行调动,是可以的。但是该案中被告公司并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这个调动是必须且合理的,也没有证据证明岗位调动后,比原来的工作更具有合理性以及优异性,因此我们认为是不合理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因此,公司应当补发张女士的产假工资以及生育津贴差额。
大亚湾区人民法院法官 李红兰:“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符合生育政策,依法享受产假以及相关的福利待遇。公司在原告产假期间以及返岗后未按原工资待遇发放,已经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公司对原告的调岗有不合理性。”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地产公司补发张女士2022年5月和6月的工资差额、生育津贴差额、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
女职工的权益保护一直备受关注。我国在立法层面,对怀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女性劳动者予以特殊保护。但在劳动领域内,处于“三期”内的女性受到不公正待遇的现象仍时有发生。
大亚湾区人民法院法官 李红兰:“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应强化尊重妇女权益的意识,不得在女职工生育期间随意终止劳动关系,也不得对女职工在生育返岗后,采取区别对待和任意调岗,当女性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工会或当地的妇女组织寻求帮助,也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和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