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6月26日《楚雄彝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施行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有五章三十五条。《条例》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引导和促进公民文明行为养成,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为宗旨,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倡导与治理相结合、自律和他律相结合、奖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倡导、鼓励公民维护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及其他文明行为规范。

《条例》规定了倡导、鼓励的文明行为和禁止的不文明行为,包括倡导、鼓励绿色环保、健康生活方式、社会互助行为和公共场所、出行、校园、社区乡村、家庭、市场经营、网络等方面的文明行为,倡导、鼓励公众在公共场所等候服务时有序排队,言行举止文明,遵守文明引导标识规范;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外出时佩戴口罩,自觉遵守传染性疾病防控要求;观看展览、体育比赛、文艺演出、电影时,遵守场馆管理规定,爱护场馆设施和环境卫生;使用电子设备合理控制音量,开展娱乐、健身等文体活动合理选择时间、地点以及方式,避免影响他人;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时合理避让他人。

《条例》规定了十种禁止的不文明行为:(一)大声喧哗,争吵谩骂,酗酒滋事;(二)在城市的建(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和树木上刻画、喷涂、张贴影响市容的图文;(三)驾驶机动车强行超车、随意变道、加塞抢行,机动车驾乘人员向车外抛撒物品;(四)出租车(含网约车)驾驶员拒载、乱收费、中途甩客、故意绕道行驶,未经乘客同意招徕其他乘客同乘;(五)驾驶非机动车在人行道、盲道、广场、步行街区等路段行驶;(六)携带除工作犬和导盲犬之外的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国家机关、学校、医院、体育馆、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影剧院、会场以及设有宠物禁入标识的其他公共场所;(七)在建(构)筑物内的共用通道、电梯间、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车辆,在非指定区域对电动车进行充电;(八)从建(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九)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十)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

《条例》明确,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劝阻、制止、投诉和举报不文明行为的公民进行侮辱、威胁、殴打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还规定了相关部门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对志愿服务、媒体宣传与监督、全国文明城市创建的硬件设施要求等作了规定,并确定每年3月为文明行为促进月。

本报记者 闵以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