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2024)鄂0104民初5005号

翟湘玉:本院受理原告胡俊杰诉被告翟湘玉民间借货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4)鄂0104民初5005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104民初5861号

武汉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海莉、周谕远诉被告武汉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4)鄂0104民初5861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104民初5678号

丁莉莉、廖志家: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诉被告丁莉莉、廖志家、宋吉胜、章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4)鄂0104民初5678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郑新灵: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胡志明服饰商行与被告郑新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鄂0104民初2623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催缴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104民初3693号

郭世豪:本院受理原告李玲与被告郭世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鄂0104民初3693号民事判决书、(2024)鄂0104民初3693号民事裁定书、诉讼费用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104民初3981号

金晶、王强: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杰仕轩扬服饰商行与被告金晶、王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鄂0104民初3981号民事判决书、(2024)鄂0104民初3981号民事裁定书、诉讼费用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104民初3018号

毕丽:本院受理原告刘汇明与被告毕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鄂0104民初3018号民事判决书、(2024)鄂0104民初3018号民事裁定书、诉讼费用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104民初5915号

湖北慕凯建设有限公司、姚明亮: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区支行与被告湖北慕凯建设有限公司、姚明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5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104民初5925号

黄冈市东联盛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鑫科玻璃仪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冈市东联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5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104民初5711号

仙桃市飞帆涂料厂、刘飞: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华维建材商行诉被告仙桃市飞帆涂料厂、被告刘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及起诉状副本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581民初240号

陈纪尧:本院受理原告宜都市姚家垴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鄂0581民初2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纪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宜都市姚家垴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货款261644.50元,并支付从2022年9月22日起以261644.5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宜都市姚家垴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更多精彩资讯请在应用市场下载“央广网”客户端。欢迎提供新闻线索,24小时报料热线400-800-0088;消费者也可通过央广网“啄木鸟消费者投诉平台”线上投诉。版权声明:本文章版权归属央广网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转载请联系:cnrbanquan@cnr.cn,不尊重原创的行为我们将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