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公告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有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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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锡玉,男,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石林一路5号楼4单元0403号,身份证号码37028219770701****。

被执行人:

(2023)鲁0215执5609号

执行案号:

266413.99元及利息

执行标的: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案件执行完毕时止。

执行悬赏期限:

举报人提供真实有效且本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一旦查明属实,具备执行条件且实际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承诺按照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发放悬赏金。

执行线索条件和资金:

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的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各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员、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存在其他依法不予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得领取悬赏金。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本院郑重承诺:

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其提供财产线索的有效情况予以保密,但为发放悬赏金需要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除外。

举报联系电话:

0532-87562612 (张法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来源:即墨法院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