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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青法院微案例【2024】30

对于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房屋的约定能否排除金钱债权人针对涉案房屋的执行措施,应当根据请求权的性质、权利形成时间、未办理过户的原因等进行判断,综合确定该权利的优先性。

案情简介

陈某与王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陈某与王某于2020年7月6日签订协议书,约定承揽加工事宜,后双方因该合同产生纠纷,陈某于2021年3月6日向法院起诉。根据陈某的诉中财产保全申请,法院于2021年4月9日依法查封登记在王某与案外人李某名下的某小区房屋一套。2022年4月14日,李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

据查,王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0年3月29日结婚,2019年3月19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子女归女方直接抚养,男方不支付抚养费;涉案房屋归女方所有;甲车归女方所有,乙车归男方所有。王某与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涉案房屋,李某于2020年3月9日还清房屋贷款,李某与其子女一直在涉案房屋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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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无关图源网络,侵删)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房屋的约定能否排除金钱债权人针对涉案房屋的执行措施,应当根据请求权的性质、权利形成时间、未办理过户的原因等综合判断。

首先,离婚协议虽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但是李某可以基于离婚协议对涉案房屋权属的约定,请求变更登记为房屋所有权人,即李某对涉案房屋享有的是物权期待权。而原告陈某享有的是因承揽合同纠纷引发的金钱债权请求权,在性质和内容上,李某具有优先性。

其次,从两种权利形成的时间上看,案外人李某对涉案房屋的请求权是基于其2019年3月19日与王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而原告陈某享有的请求权是基于其2020年7月6日与王某签订的协议书。案外人享有的物权期待权成立在前,原告对被告享有的债权请求权成立在后。

最后,从涉案房屋未及时办理过户的原因来看,李某与王某在购买房屋之初,在银行设立了抵押担保,还清贷款后又因法院的查封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未办理过户登记非因李某自身原因。

综上,案外人李某享有的物权期待权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故法院依法裁定中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

陈某不服,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后陈某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

(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

供稿:徐凯丽 编辑: 张茹

初审: 孙 心冉 复审:张振峰 终审: 李山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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