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济犯罪辩护律师:定罪讲规则,司法有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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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啥是犯罪

刑法有对犯罪定义,翻看刑法条文就能明了。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讲,之所以有犯罪是因为个体在满足自我需求时未按照规则行事,以不当方式实现自我需求,而当该行为严重侵害了他人和社会利益,到了不能被容忍的地步时,就构成了犯罪。

犯罪心理学认为犯罪是个体和社会双重原因导致的,即由内因与外因综合作用形成的。就是唯物主义讲的“内因是根本,外因是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

正是因为犯罪是个体和社会的双重作用,所以人犯了罪不能将责任全部归咎于犯罪人。于是就需要挽救、教育并尽量创造不犯罪的环境和条件。进而需要其他制度和原则跟进配套。

二、必须设立辩护制度

从犯罪侵害权益严重性的角度讲,打击犯罪必须使用严厉的手段才能遏制犯罪。但现实中是否存在虽然违反了刑事法律义务,但依然情有可原,能够被社会谅解和容忍的情形呢?有没有可能存在在打击时出现了打击错误的情形呢?我想都不可避免。为此,当出现为了一个面包而盗窃的情形时,应当被宽恕。当出现被错误打击时就应当给行为人以自我辩解和寻求辩护的权利。

这就是刑法要保持严厉与温情并行,以及设立辩护制度的根源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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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打击犯罪必须依规则进行

打击犯罪目的在于保护利益,而如果出现了错误打击就会适得其反,恰恰侵害了权利。所以,必须给打击犯罪行为制定规则,必须在规则内行使打击权,逾越就破坏了规则,就实施了新的犯罪。

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罪责刑相适应等原则都是必须被设立且被坚持。而认识和掌握这些基本原则,能够有效指导应对侦查等司法活动和开展辩护工作。

比如在侦查卷宗中看到“你为什么不主动上交手机,这就证明你有问题。”这样的记录,你就能想到这种讯问不符合“任何人不得自证其罪”的基本刑事诉讼原则。反过来讲就是,任何人都没有证明自己没有犯罪的义务。简言之,“我是清白的”是无需证明的,其本就是一种不证自明的存在。

另外刑法实质上是以“以暴制暴”的形式存在,是一种不得已的行为。为此就有了刑法谦抑性原则。动用刑罚必须慎重,仅作为民事、行政手段的补充,在民事、行政手段无法完成制约时,才有必要使用。

刑法的运行必然需要遵循既定规则,不能无序生长和适用。

四、司法要有温度,保有恻隐之心

如前所述,犯罪不仅是个体责任,也有社会责任。所以仅惩罚犯罪人必然不能完全遏制和预防犯罪。而且犯罪人又存在不得已的情形或者造成其他连锁社会事件发生的情况,比如犯罪人被羁押后子女无法抚养、父母无法赡养等。再者,犯罪人除实施了犯罪行为本身之外,其依然享有作为人的基本权利。

因此,司法应当保有温度和恻隐之心。在未成年人犯罪中体现得尤为明显。

记得在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法官给其父亲打电话,父亲亲口说孩子他不管,赃款他也没有收也不会退。在这样的案件中,孩子犯罪的原因可能更多的在于家庭、社会等,个体责任退居其次。所以,除了依法审查定罪之外,还应展现出恻隐(同情)之心,即要积极发现孩子成长环境、教育程度以及家庭状况等情形综合审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