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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概念是什么?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余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或者窃取或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增设《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修正案(九)》第17条作了修改完善,扩大犯罪主体的范围、明确规定对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行为从重处罚,并提升法定刑配置水平。修正后,罪名被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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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及相关权益。

犯罪对象是"公民个人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解释》)第1条的规定,"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5条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具有信息发布、即时通讯、支付结算等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批量前述互联网账号密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条数,根据查获的数量直接认定,但有证据证明信息不真实或者重复的除外。"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或者窃取或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解释》第 2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解释》第 3条的规定,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根据《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解释》第4条的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根据《刑法》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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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公民个人信息的特殊主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相关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从重处罚。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从实践来看,行为人主观上通常表现为牟利的目的,但这并非本罪的成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