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8日,据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消息,近日该院审结了一起网购手机激活数据要求7天无理由退货的买卖合同纠纷,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买家要求退货的诉讼请求。

2023年6月8日,原告于被告在某网络商城平台的手机店铺处购买了一部手机,金额为4,399元。原告于当日11点左右收到货后,拆除一次性包装膜,开机后按手机开机流程操作后接入WIFI网络,后发现该商品屏幕显示不适合个人需求,于同日12点15分在平台上进行七天无理由退货申请,申请的原因先为商品质量问题,被告未予通过,后于同日12时21分以暂不需要商品为由再次申请七天无理由退货,被告以商城网页标识不支持一次性包装破损为由予以拒绝。双方经交涉未果,原告遂诉讼来院。

原告认为:被告在商城页面标识的七天无理由退货(不支持一次性包装破损)属于霸王条款,为卖家单方面制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消费者基于查验手机可以打开商品包装,手机一次性包装膜属于非必需包装,并不影响二次销售。原告也未进行插入手机卡和激活手机操作,商品属于完好状态。

而且被告在商城销售页面未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虽然在手机的商品详情页和交易成功后的信息显示页面对该款撕毁一次性包装膜的手机不再受理七天无理由申请退货的情况进行了标注,但不属于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付款)中的告知,因此被告不能免于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

被告认为:原告已经对手机进行激活,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属于行业惯例。且被告在购买页面、购前须知和交易成功后的页面均设置了一次性包装破损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告知,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原告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手机购买页面设置了“七天无理由退货(一次性包装破损不支持)”的提示,购前须知中也有提示,虽然原告称未插入SIM卡,但事实上原告已将手机激活,保修期已开始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根据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规定,消费者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是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而涉案手机的外包装已拆封处理,并按开机流程进行了开机,接入了互联网,符合产生激活等数据类及外观类使用痕迹的情形,可视为商品不完好。

故原告主张按照七天无理由退货要求被告退还货款的诉请,缺乏依据,法院难以支持,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目前,本案判决已生效。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匡小颖

编辑/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