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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陵区一广告牌掉落砸伤路人,谁的责任?

海陵区某街道办事处负责的公益广告牌安装项目交某广告公司,该项目于去年12月8日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 12月10日,泰州市某洗衣公司工作人员徐某驾驶货车送货时,厢体顶部刮到路灯杆上的前述项目中某公益广告牌,导致广告牌晃动但未脱落。12月12日,原告骑电动车路过时,被前述灯杆上脱落的广告牌砸中,致原告牙齿、面部受伤。

原告邵某认为,某街道办事处作为宣传牌的所有人(管理人)对广告牌的坠落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将该广告牌撞折致使原告收拾,泰州市某洗衣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某街道办事处辩称,第一,我方在原告被砸伤的整个过程中,没有任何实际侵害行为或者主观过错,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责任;第二,案涉广告牌已经组织验收并合格,广告牌的掉落与街道办事处无因果关系。本起事件的发生完全是因为徐某及被告泰州市某洗衣公司的过错造成,我方不应当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被告泰州市某洗衣公司辩称,我方车辆确实刮蹭到案涉广告牌,但是损害后果是不是因为车辆刮蹭导致需要法院确认,当时交警队让原告去签字处理,原告称这件事情要找广告公司赔偿,不找我方,所以才耽误下来。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邵某受伤和案涉广告牌脱落之间因果关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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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涉广告牌于10月8日验收交付, 10月12日脱落,除10月10日案涉广告牌被洗衣公司所有的车辆刮蹭外,诸被告均未举证证明尚存在其他导致广告牌脱落的情形,故案涉广告牌的脱落系第三人徐某驾驶货车刮蹭行为导致存在高度盖然性,故第三人徐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其系履行职务行为,故被告泰州市某洗衣公司应承担责任。被告某街道办事处对案涉广告牌进行验收后才投入使用,已尽到管理责任,其对投入使用后几天内发生的广告牌脱落事件不存在过错,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对原告主张被告某街道办事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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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广告牌此类的悬挂物、搁置物,管理人或者所有人应尽到管理义务,包括验收、定期查看以及及时矫正,以规避物品坠落伤人风险。行为人在碰撞、剐蹭后也应及时查看,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物品坠落伤人。

图文来源:海陵法院

综合编辑:泰州百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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