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如需帮助可关注,私信必复。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司法实践中有时候会碰到这种情形,产生财产纠纷时,原告在诉请中仅要求确认财产归自己所有,没有明确要求被告返还,最终判决也没有返还判项。

这种情况,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吗?

民事诉讼法理论将“诉”分为给付之诉、形成之诉、确认之诉。

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义务的诉讼。例如,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借款100万元。

形成之诉又称为变更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变更其某种法律关系的诉。例如,原告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将房产无偿转让第三人的行为。

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讼。例如,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通常而言,只有给付之诉的判决才有执行力,可以成为执行依据。这是因为虽然给付之诉的判决已经命令被告为一定给付,但在其实际完成该给付之前,原告的请求并未得到满足。此时,原告就需要借助国家的强制力,强制被告履行。

与之相对,确认之诉或者形成之诉的判决一经生效原告的请求就已经获得满足—某种法律关系已经法院确认存在或者不存在,或者已经法院宣告变更,没有强制执行的必要。

因此,我国司法解释明确将“生效法律文书具有给付内容”作为受理强制执行申请的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1款第3项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包括“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一条也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二)给付内容明确。”

最高院在《毛飞、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案》中也明确:“由于判项仅确定毛飞对台联大厦享有相应比例的产权,并未直接判令毛飞可对台联大厦哪些房屋主张产权并办理过户,该判项属于确认权属的判项,没有可执行的具体内容,故伊犁州分院驳回毛飞的执行申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没有给付内容,或者给付内容不明确的判决不能作为执行依据,债权人依据此类判决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如需执行,需要另案起诉。

因此,涉及财产纠纷,如需给付的,尽量要在诉请中明确提出,以防判决书最后因为无给付内容或给付内容不明确而无法申请强制执行,徒增诉累。

但在司法实务中有些诉讼并非单纯的确认之诉、给付之诉或者形成之诉,而是两者甚至三者结合。哪些情况下尽管没有明确给付判项,仍可执行呢?可参见加笔者《最高院:无明确给付内容的判决书,有这些情形的,可以强制执行!》一文。

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如需帮助可关注,私信必复。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案例索引】

《毛飞、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2021)最高法执监411号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关注点赞转发,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