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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诽谤罪的概念是什么?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余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诽谤罪,是指故意散布捏造的虚假事实,足以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1979年《刑法》第145条规定了本罪,1997年《刑法》第246条对罪状作了补充和修改。为适应互联网的变化,解决被害人取证难的问题,《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本条第3款规定。

二、诽谤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格权和名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散布捏造的事实,足以损害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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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散布的事实必须是捏造的、有损对他人的社会评价的、具有某种程度的具体内容的事实。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捏造和虚构的,既可以自己捏造后再散布,也可以是散布明知是别人捏造的事实。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其次,要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扩散。

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是言语。即故意捏造事实,并散布足以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言论。二是文字、图画。即用图画、报刊、书信等方法,故意捏造事实并散布足以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的行为。例如以"小字报"等方法,捏造、虚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

最后,诽谤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中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2013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办理利用信息网络诽谤刑事案件解释》)第1条规定,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属于"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例如在网上大量发帖,散布捏造的事实,损害他人的人格和名誉,情节严重的,即构成本罪。

按照《刑法》规定,诽谤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手段十分恶劣的;引起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在社会上造成很坏影响的;多次诽谤的等。2013年9月6日《办理利用信息网络诽谤刑事案件解释》第2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2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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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