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建平律师,1995年5月开始律师执业,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北京朝阳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委员,现执业于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经律师专业水平评审委员会表决通过刑事律师的专业认证,专注于刑事业务,在近三十年的律师职业生涯中,积累了丰富的办理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的经验和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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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的法律规定

一、概念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是指过失地将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提供给武装部队,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法条

我国刑法第三百七十条第二款【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规定,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条文解读

第二款是关于过失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的规定。构成本款规定的犯罪,须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过失。2.行为人客观上必须有前款规定的犯罪行为,即将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提供给武装部队。3.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

本款对过失犯前款罪,规定了两个处罚档次: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规定的“严重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的后果、经济受到损失的后果以及影响部队任务完成的后果等。

第三款是关于单位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犯罪。这里应注意的是,单位只有在明知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是不合格的,仍向武装部队提供的情况下,才构成犯罪,不存在过失的情况。对单位犯罪采取双罚制的原则,即除对单位判处罚金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四、立案追诉标准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

(公通字[2008]36号)

第八十八条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案(刑法第三百七十条第二款)]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给武装部队,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严重影响作战、演习、抢险救灾等重大任务完成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