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

在各大平台购物消费时

店铺评价成为不少消费者

挑选商品时的重要参考

对于商家来说

客观、真实的用户评价

是非常重要的经营指标

对于消费者来说

这也是作为在网上甄别商品和服务

是否靠谱的重要依据

然而

一些不法分子起了歪心思

把“差评”当成了商机

干起了职业差评的勾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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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某电商平台工作人员报案称, 有多名商家反映近期屡屡遭遇恶意差评,并有人通过这种方式向商户索要“删帖费”。

经电商平台后台数据统计,从2023年7月至今,一名用户在平台上留下了100余条差评,后经联系被“差评”商家发现,其中有40多家商家对该用户进行了赔付,该用户行为存在敲诈勒索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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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报后,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盈浦派出所立即开展侦查工作,民警梳理了报案人提供的商家与疑似涉案账号的聊天记录与转账记录,迅速固定了相关证据,并成功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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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某与商家的对话

青浦公安分局盈浦派出所民警 赵思毅:

有40多家商户被敲诈勒索。具体什么情况?就是 有人匿名地在网上写恶意差评,写好差评之后添加商户的微信,以此来进行敲诈。

这个嫌疑人之前是上海某餐厅的餐厅主管,他知道这种第三方平台上的点评、差评,对商家声誉会造成很大的影响。他最近手头比较拮据,就从这方面动了歪脑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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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多以来,屈某多次在第三方消费点评软件上,虚构“吃坏肚子”“服务不好”等事由,给一些商家写差评,实际上,屈某从未在这些商家消费过。

之后,屈某又主动联系商家,以删除差评为由要挟商家支付100元至200元不等的钱款。截至被查,共计牟利7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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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某与商家的对话

目前,犯罪嫌疑人屈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青浦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那么

这些恶意刷差评的人

需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无论是外卖平台还是网购平台,推出消费者评价机制的初衷,一方面是为了让其他消费者在消费时有一个客观的参考,另一方面是为了督促商家提供更好的服务。但是,评价的“权利”并不应该被滥用,特别是不应被用以牟取非法利益或恶性竞争,商家的合法权益同样应当被保护。恶意差评将承担民事责任,情节恶劣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 【破坏生产经营罪】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警方提醒:电商平台的用户评价是一种信用机制,是经过长期交易积累形成的,对于商家而言,对真实的差评要予以尊重,一旦遭遇恶意差评,应及时保存证据。对消费者而言,要充分认识到网络评价机制不是随意发泄个人情绪的工具,应注意批评与侵权的界限,理性维权。

来 源 新晚报综合 上海新闻广播、新闻坊、晋宁公安

编 辑丨 翟晓晨

责任编辑丨 郭启迪

审 核丨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