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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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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非法集资宣传丨守好钱袋子 护好幸福家

根据国务院《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特征一:“非法性”,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

特征二:“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特征三:“利诱性”,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

特征四:“社会性”,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非法集资路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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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画大饼”

非法集资人往往打着响应国家政策、创新创业的幌子,披着合法公司的外壳,以投资古玩字画、养老项目等为幌子,或者编造“区块链”、“虚拟货币”等各种“时髦”虚假项目,再或者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电子商务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做出高额固定收益的“海誓山盟”,吊足公众胃口。

第二步:“造势”

非法集资人往往通过投放广告、组织“新闻发布会”、“知识讲座”、现场观摩会、产品推荐会、体验式活动等形式,故意将活动地点选在规格较高的会议中心、礼堂等地,并大量展示“技术认证”、“获奖证书”等,再利用免费领取鸡蛋、米面油等小礼品的噱头, 吸引社会公众参加,场面的火爆,极具吸引力和欺骗性。

第三步:“吸财”

初期,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人往往会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让公众尝到“天上掉馅饼”的甜头,以致放松警惕,确信资金放在非法集资人那里安全可信,且有高于银行利息数倍的收益,于是在“一夜暴富”的美梦中越陷越深,最终“倾囊相授”。

第四步:“跑路”

在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非法集资人开始“收网”、原形毕露——或是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或者“庞氏骗局”人去楼空,或者因为“拆东墙补西墙”资金链断裂。最终,致使众多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

法官防范锦囊

法官提示,防范非法集资,做到“三要三不要”,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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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理性、不要侥幸

天上不会掉馅饼,掉下来的不是圈套就是陷阱,要坚守理性底线,多问问家人朋友,不要被赌博心态和侥幸心理蒙蔽双眼。

要稳健、不要冒险

高收益不仅意味着高风险,甚至可能是深渊巨坑,致使投资血本无归。要审慎确认投资风险、合理评估自身承受能力,避免冒险投资。

要警惕、不要盲目

警惕“收益丰厚、条件诱人、机会难得、名额有限、最后一天”的忽悠,多留个心眼,多考虑一会,拒绝盲目跟风式投资。

主要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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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 刑法 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 刑法 第 一百七十六条 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3.《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第二条 第一款: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文稿:刑二庭

编辑:黄帅廷

初审:贾振超

复核:吴慧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