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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看泄洪时下水捡捞渔网

不幸被水流冲走溺亡

谁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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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站未预警突然放水

游玩的夫妇及其孩子

躲避不及溺水身亡

又是谁的责任

民法典为您解答

男子不听劝阻下河捞网

发生溺亡谁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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汛期多隐患,伤亡谁担责?

➤ 案例回顾

2021年7月,男子张某与亲友在桥上观看水库放水泄洪,从河流的上游漂冲下来一张有很多鱼的渔网,张某不顾现场执勤人员阻拦跟着其他人一起驾驶电动车沿着田间路追赶,并突然停车下水拦截捡捞渔网。由于泄洪时水势湍急,张某被水冲走,后溺水身亡。当时现场有勘河人员在24小时值守巡查,并禁止让观看人员下河。事发后,张某的妻子和女儿将水务局水库管理处诉至法院。

➤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镇政府进行了多次防汛工作部署,安排了24小时值守及定期巡查等具体措施,泄水现场亦有人执勤,且事发时河道执勤人员向张某告知了行为的危险性并进行了劝阻,故法院认定镇政府已尽到了充分的警示和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环境对自身人身安全具有危险性,但是其置危险于不顾,依然前去打捞渔网,应当对自身死亡这一后果承担责任。

区水务局、区水库管理处,不具有属地管理的职责,亦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家四口水库溺亡 谁主责

汛期多隐患,伤亡谁担责?

➤ 案例回顾

2020年某水电站在未预警的情况下突然放水,在下游河边游玩的吴某夫妇和两个孩子躲避不及被冲走,溺水身亡。

➤ 案件审理

该案已于2022年2月22日宣判,庭审中吴某等4人进入河道,及其损害后果是否属于自甘风险的行为,是争议焦点之一

水电站方认为该案发生于禁止进入的区域,水务局在河道旁设置了13块警示牌,河堤有高达8米的护坡,已尽到安全管理的义务。吴某等4人未经许可擅自进入危险区域,一审判决死者担主要责任,水电站方担次要责任。

➤ 以案释法

水库方已经尽到了相应的义务,应减轻或不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案件中父母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河道存在的危险应有预见能力,且对警示牌上的警示提示应当负有注意义务,但父母仍带未成年的子女进入河道,对自身的危险以及子女危险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存在巨大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男子为救落水儿童不幸溺亡

汛期多隐患,伤亡谁担责?

➤ 案例回顾

2022年6月19日下午,三个孩子在河畔戏水时落水,危急时刻多名群众跳河救人,落水儿童全部获救,但遗憾的是由于施救中体力不支,一名参与救援的男子不幸溺水。事发第二天,当地民政局对救援者见义勇为行为予以认定。

➤ 以案释法

未成年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适当的补偿义务。

见义勇为要符合三个条件:自愿性,救助人实施救助行为须无法定或约定的救助义务。利他性,救助人实施救助行为系为了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免受损失。紧急性,救助人应当在紧急情况下实施救助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 安全提示

暑假将至,溺水又将进入高发季,希望广大家长务必增强安全意识,切实承担起监护责任,提高孩子们的避险防灾和自救能力,严防意外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