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泗阳县卫生健康系统开出首例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2024年5月27日,卫健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某美容馆内有一名女性员工正在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该美容馆未提供该员工有效健康合格证明。执法人员立即开展调查。

经调查发现,正在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女性员工的个人健康合格证明有效期限至2024年5月20日。该美容馆使用未获得有效个人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但该美容馆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已于5月31日获得个人健康合格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江苏省卫生健康领域首违不罚事项清单》适用条件的规定,该美容馆安排的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从业人员所持有的健康合格证明自上一次健康检查合格满一年起,逾期未超过 15天,符合首违不罚适用条件。该局对该美容馆此违法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该案是卫生健康系统开出的首张不予处罚决定。

首张“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开出,既兼顾了依法行政和服务对象的需求,把握刚柔并济的执法理念,又充分发挥了监管效能,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值得提醒的是,不予行政处罚并不等于“免责”。只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是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才能不予行政处罚。对于有违法行为但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短时期内再次违法的,将依法予以严惩,这也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法治精神。(陈思如)

(来源:泗阳县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