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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21日晚,重庆71岁王老太潜入他人菜园偷菜,不料被菜园人主黄某发现后喝止。眼见偷菜行为败露,王老太撒腿就跑,黄某持棍追赶,此间王老太意外摔倒。10月24日,王老太到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肱骨外科颈骨折、右肱骨大结节骨折,其伤情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王老太认为,黄某持棍对其进行追打,致使自己摔倒受伤,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要求黄某赔偿。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2023年底王老太一纸诉状将黄某诉至永川区法院,要求对方赔偿自己因摔伤由此产生医疗及康复费用等各项损失共计8万余元。

该起案件标的额虽小,但是引发社会较大关注。王老太偷菜是道德与法律均不容许的行为,但参考类似被侵权人合法维权导致不法者伤害的判例,各地法院裁判尺度不一,有的法院过于苛刻地评价被侵权人的正当维权行为,甚至个别不法者因自己的不法行为获利。舆论质疑这起案件会不会也因谁受伤而判谁有理、因为谁哭闹而判谁有理。法院是否会考虑到王老太的年龄和伤情而判决黄某承担赔偿责任,成为大家关注的热点。

近日,重庆二级法院经一、二审,现已审结了这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判决明确,王老太的偷菜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司法不会让守法者为违法行为或过错埋单,黄某实施追赶行为未超出一般人的合理预见范围,故在王老太的行为已涉嫌侵害黄某合法财产权的情况下,黄某的制止和追赶系实施紧急救助行为,法院最终驳回了王老太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不仅为被侵权的黄某的正当维权行为撑腰提气,更维护了社会公共秩序,弘扬了社会正义。在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同时,也较好地诠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的公民的紧急救助权。

在法治社会,当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被侵权人不敢追、不敢拦,甚至有的见义勇为者在追拦之后也会被不法者伤害,导致不法者因不法行为获利、见义勇为者流血或流泪的情况时有出现,这些乱象导致社会正气与违法犯罪者气焰此消彼长。紧急救助权旨在唤醒社会良知,鼓励人们对处于危难和困境中的他人予以救助,对于端正社会风气,惩恶扬善具有重要的价值。相关法条的设立从立法层面豁免救助人对受救助人造成的损害,用法律为好人撑腰,让合法维权人维护自身权益时更有底气,打消见义勇为者挺身而出后的顾虑。

任何权利都有边界,任何权利的行使必须在法定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第一章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条款对权利的边界进行了限定,公民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该出手时可以出手,但是出手也得有一定的限度,即应且仅应在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且情况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情况下实施,公民在维权也应有限度的概念。如果打着紧急救助的旗号,对他人或者社会造成过度的伤害,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立法与司法需要积极回应社会的吁求,立法和司法鼓励什么、抑制什么,具有一定的社会风气塑造作用。该案的判决结果对于大众有着道德与法律的双重意义:从法律角度看,完美诠释了守法不能向不法者让步的态度;从道德角度看,公民在社会生活中要加强道德自律,不做损害他人利益的事情。否则,最终的结果必然是为法律和道德所不容,也必然会付出法律和道德层面的双重代价。如何利用好法律赋予公民的这项权利,让其发挥好功能,法律应站在真正的被权利被侵害者的一边,既不要让维权者战战兢兢,也不要让不法者有恃无恐,既保护公民权益,又维护法治社会的秩序,这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庭长 陈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