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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醉酒驾驶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不仅扰乱道路交通秩序,还严重威胁自己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也是对自己生命安全的不负责任,对家庭的不负责任。

  案情 酒后不听劝阻执意驾车肇事

男子杨某与女子周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王某、李某与杨某系朋友关系。不久前的一天,周某驾车载着杨某、王某、李某3人去参加朋友的婚礼。因挪车需要,周某将车钥匙交给杨某,挪车结束后也未向杨某收回。

在婚礼过程中,杨某作为伴郎饮用了白酒。次日凌晨3时许,杨某不听劝阻执意开车返回,并同车搭载了王某。

杨某驾车驶出不远,车辆便与某公司员工高某驾驶的未完全驶入加油站、停放在加油站门口的重型半挂车尾部相撞,造成了杨某和王某当场死亡,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事故发生时,杨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1.73mg/100mL。交警部门认定,杨某、高某对本次事故承担同等责任,王某不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后,高某所在公司垫付了杨某、王某的丧葬费。此后,王某的父母向姚安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杨某的母亲郭某、周某、高某、高某所在公司及车辆投保保险公司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共计90余万元。

  判决 身亡同乘自担部分责任

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认真梳理了案情,多方查证,并多次与其他法官反复讨论研究,确认王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明知杨某酒后驾驶,不仅未有效劝阻,反而同乘,将自身安全置于危险境地,对自身的死亡后果存在过错。

周某系车辆所有人,明知杨某无驾驶资格且酒后不能驾驶机动车,在此情况下,其仍将车钥匙交于杨某挪车,且挪车结束后也未及时收回车钥匙,导致车辆处于杨某的控制之中,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

综合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法院判决由高某和杨某各承担50%的责任。高某承担的50%,由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限额内按比例赔偿;杨某承担的50%,由郭某在继承杨某遗产价值范围内承担60%,周某承担10%,王某自行承担30%。

郭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维持原判。

  释法 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该法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该法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法官提醒,亲友聚餐吃饭,饮酒是常态,但生命无价,要时刻谨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严禁酒后或醉酒驾驶。同饮者要做好劝阻提醒工作,否则发生意外,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本报记者 闵以荣 通讯员 梁宝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