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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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行使检察权。如果公民认为公安机关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存在不立案或立案后不移送的情况,可以依法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一、公安机关内部立案监督

(一)法律规定,对于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作出了不立案决定,控告人不服,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

(二)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

二、检察院立案监督

(一)受理监督申请

1.控告人对公安机关复议、复核不立案侦查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2.控告人也可不经过申请复议、复核直接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但申请立案监督后,不可以再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核。

(二)审查处理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线索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及时答复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
  2.不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有管辖权的机关告知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并建议向该机关控告或者移送;
  3.公安机关尚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且公安机关已作出不立案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

人民检察院经调查核实,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三、刑事自诉

公安、检察机关决定不予追究被告人责任,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以被害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控告的案件。

法律规定,要提起刑事自诉,需要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被告人的行为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

(2)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

(4)被害人有证据证明曾经向公安机关等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其中证明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直接证据就是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比如不予立案通知书,撤销案件或不起诉的决定书等。

有以上证据并满足条件的,被害人就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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