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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看到这条重磅消息!

6月6日中午,最高法发布《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司法解释 (征求意见稿)》。

意见稿规定:在零售、住宿、餐饮、健身、出行、理发、美容、教育培训等生活消费领域,收取预付款后终止经营,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等行为的经营者构成欺诈,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这也意味着,培训机构如果再有“套路营销”和“卷款跑路”等行为,可能就构成欺诈,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有第三方帮助经营者“逃避债务”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职业闭店人这个灰产也可能走到尽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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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教培行业接二连三的职业闭店事件引发了众多关注。

金宝贝全国多个门店背后都有职业闭店人的身影,比如北京、天津、上海和广州金宝贝的总部直营店,几家门店更换为同一个法人:陈某生,广东惠州惠东县某村一名53岁男子,疑似专门的背债人。

还有上个月北京天通苑一美术机构跑路,变更的职业背债人已经身背千万债务。

当时我发朋友圈说:如果跑路暴雷、“职业闭店”愈演愈烈,真的不排除政策方面会用强硬手段干预,让预付费模式彻底改变。

没想到这个意见稿就来了。

不过,看了意见稿,对于我们教培、美容、健身等这几个行业特有的预付费模式仍然是持肯定态度,并没有完全要打破预付费的意思,意见稿也是为了让预付费更加规范,防止欺诈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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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给大家划划意见稿的重点:

一、预付式消费中,收款不退、过期作废、限制转卡、丢卡不补等等可能会被认为为“霸王条款”而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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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第七条,存在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情形。

这就几乎是完全站在消费者角度来约束经营者了。

二、究竟什么行为会被定性为“套路营销”和“卷款跑路”,意见稿规定:

1、经营者存在虚构或者夸大宣传商品的质量、功能,服务的内容、功效,误导消费者进行预付式消费;

2、通过虚假折价、减价、价格比较等方式误导消费者进行预付式消费;

3、收取预付款后,终止经营,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等行为的,经营者构成欺诈,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如果我们不存在上述行为,只是正常经营不善导致机构倒闭,应该不属于该赔偿范围。

三、收到的学费也可能“7日内无理由退款”,已经支付给员工的奖金提成,不属于消费者应该赔偿的合理费用。

意见稿规定: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消费者系在充分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后支付预付款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谢勇表示,针对“套路营销”,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规定消费者支付预付款后七天内可无理由退款,经营者误导消费者支付预付款,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经营者支付给员工等人员的预付款提成,不属于消费者应当赔偿的合理费用。

目的就是防止经营者过度劝诱、有意误导消费者进行预付式消费。

四、场地出租者如果不能提供经营者有效信息,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意见稿规定: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收取消费者预付款后,终止经营,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场地出租者不能提供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请求场地出租者承担偿还剩余预付款本息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最后这条专门针对职业闭店人,第三方帮助经营者逃避债务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谢勇指出,针对“恶意逃债”,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者面临经营困难时应当及时通知消费者退款,清算义务人未及时清算应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帮助经营者逃避债务,应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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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我发了这条消息到群里后,大家的反应是:太好了!

有人说:金宝贝应该当做典型,从严从重处理一下,以作警示。甚至数额大的,直接损害老百姓利益的,应该负刑事责任。

政策的制定都有一定的滞后性,教培等多个行业预付费模式由来已久。

虽然对于拉动经济、减轻经营者负担有很大帮助,但是弊病也是有的,教培卷款跑路的事情时有发生,对于行业美誉度也是一种损伤。

我们大家客观看待吧,用心经营,做好自己!希望这部司法解释意见稿永远不会用到我们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