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
夫妻共同债务
都是社会大众所关注的焦点问题
婚姻存续期间
夫妻一方产生的债务
是否理所应当被归类为夫妻共同债务?
2021年,包工头李某将一宗工程项目分包给何某所在的工程队。工程完工后,李某却迟迟没有按照约定价款支付工程款给何某。数次讨要未果后,何某一纸诉状,将包工头李某告上了法庭。
龙门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梁晓惠:法院判决,李某应支付何某工程款。进入执行后,何某的工程款没有得到清偿,他又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的妻子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定李某支付工程款238万余元,但李某未履行,何某迟迟未能拿回欠款。眼看着自己的工程款要打水漂,何某再次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案件进入到审理阶段。何某认为,这笔欠款发生在李某和妻子的婚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练某作为李某的妻子,名下有数套房产,这些房产应当被查封拍卖用以偿还自己被欠的工程款。而李某的妻子认为,这笔债务是李某自己在工程项目中产生的,与自己无关。
龙门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梁晓惠:《民法典》第1040条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主要分三个层次:一是基于夫妻共同所负的债务;二是为日常家庭生活开支所负的债务;三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在这起案件当中,练女士并没有参与到项目的相关管理工作中,这笔因丈夫工程项目而引发的债务,正是属于第三种情形。
龙门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梁晓惠:这个案件里面的情况属于超出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为了保护未举债配偶一方的权益,法律规定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且我们会将这个举证责任给到债权人,要求债权人必须举证,证明这个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以倒逼债权人在建立债务的时候,尽到审慎注意的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这笔债务发生在练女士与李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这笔两百多万元的债务明显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因此债权人何某应当对这笔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然而在这起案件当中,原告何某却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笔款项用于二人的夫妻共同生活。最终,法院驳回了何某的诉讼请求。
龙门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梁晓惠:这个案件里,她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协议承认这个债务,追认这个债务,所以我们认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官提醒,在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上,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和严格的审查标准。债权人不能仅凭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就简单地认为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实际生活中,债权人应当尽到审慎注意的义务,在债务形成之初,就应明确债务的性质和用途,并尽可能取得债务双方共同确认的书面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