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是庄严神圣的场所,各方当事人都应按照案情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若为了一己私利心存侥幸,在法庭上罔顾事实,提供虚假证据,非但不能实现目的,还可能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近日,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对两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林某、杨某存在有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雁山区法院对林某、杨某进行罚款,有力震慑和打击不诚信诉讼,扰乱诉讼秩序行为,维护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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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1:2023年12月11日,林某、杨某所有的车辆与王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王某负全部责任,该车在维修期间停运,两原告向该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赔偿停运损失2680元和交通费100元。林某、杨某在提交的证据中,利用他人2023年10月、11月、12月车辆营运收入数据当作自己车辆的营运收入证据使用,想获得更高赔偿款。

案件2:2024年1月10日,林某、杨某所有的车辆与黎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告黎某负全部责任,该车维修期间停运,林某、杨某向该院提起诉讼,要求黎某赔偿停运损失2680元和交通费100元。林某、杨某在提交的证据中,利用他人2024年1月、2月车辆营运收入数据当作自己车辆的营运收入证据使用,想获得更高赔偿款。

庭审中,林某、杨某承认提供的以上证据是虚假证据,并自称是在微信群中下载的,不是自己车辆营运收入的真实数据,庭审结束后,主办法官又对林某、杨某进行询问,两人承认利用微信群截图数据作为证据使用的违法行为是事实,并愿意接受法院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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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30日,雁山区法院作出两份罚款决定书,分别对林某和杨某进行处罚。2024年6月4日,林某、杨某到法院领取决定书并当场缴纳罚款。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证据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作出公正裁判的重要依据,每一个当事人都应尊重司法审判,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采取“虚假陈述”“伪造证据”等方式不仅破坏审判秩序,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损害司法权威,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

以上两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每个案件诉请标的不足3000元,两原告为了获得更多赔偿款,伪造足以影响案件裁判结果的重要证据(车辆营运数据),其结果是得不偿失,并受到严厉处罚,是一起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典型案例。请当事人且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应自觉敬畏法律,守住诚信诉讼的底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文字:唐斯佳

编辑:李建容

审稿:范君涛

审核:廖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