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松桃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当庭以被告人徐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违法所得57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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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3年9月,被告人徐某某为了获取利益,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在山东省潍坊市出租屋内将自己名下的一张银行卡出租他人用于接收、转移利用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获得的钱款,当被害人甲某某、乙某某因被电信诈骗分别向徐某某的上述银行账户转入54000、21000元后,被告人徐某某又听从他人安排代为转账70233元,非法获利人民币5700元。经核算,徐某某涉案银行卡流水为1013401元。

另查明,被告人徐某某曾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5月26日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徐某某为牟取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有偿向他人提供银行卡用于接收、转移违法犯罪所得的钱款,并听从他人安排帮助转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徐某某曾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综合其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等,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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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官有话说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过程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现象频发,不法分子会通过给好处费诱导群众出租、出借或出卖银行卡为其接收、转移违法所得资金。再次提醒广大群众:出租、出借、出卖银行卡,支付宝,电话卡等信息皆是违法行为,我们且不说天上掉下来的是不是馅饼,但他一定会有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