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自贸区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互联网法庭)审结了一起网络直播带货商业诋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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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文化传播公司系国内知名早教公司,其主营业务为从事原创教育内容,生产并销售的儿童故事机产品有着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和网络销售量。被告某网上推广销售服务公司在某平台直播推广案外企业生产的故事机,在进行功能介绍时,将原告的故事机摆放在周围进行对比,并配以不当描述,贬低了原告的产品,误导一些消费者得出原告产品不如其推广的案外企业产品的认识,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

天津自贸区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并对原告进行赔偿。后原告因不服判赔金额,向天津市三中院提起上诉,天津市三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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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数字经济发展中,规范直播带货行为,净化网络环境的典型案例。判决充分体现了天津自贸区法院依法严厉制裁商业诋毁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保护民营企业合法利益的司法价值导向,营造了健康清朗的网络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带货主播的言行影响着消费者的购买决策,电商直播经营者应当坚守诚信底线,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否则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来源:天津港中心法庭 陈元、知识产权法庭(互联网法庭)胡振娟

编辑:徐鹤文

审核:田瑞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