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刘晓春 杨超然

在新时代全球贸易和国际竞争的态势下,知识产权保护不仅关乎创新生态的健康发展,更是国家竞争力与国际影响力的重要体现。随着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深入推进,新质生产力代表着科技发展新方向,凸显了传统知识产权保护创新重要性的同时,也催生出一系列新业态和新模式及其带来的围绕知识产权的新型冲突。正值世界知识产权日期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一系列年度典型案例,对于2023年知识产权重要而典型的司法实践进行提炼和总结,展现了我国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态度和决心,体现了重点领域知识产权规则的日臻完善和精细化构建,同时面向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新兴领域,指明发展方向,明确价值导向,推动对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积极探索和实践创新。

典型案例总体情况

2024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3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以下简称最高法案例 ),4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9件案例作为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以下简称最高检案例 )。这些知识产权案例较为全面地覆盖了商标、专利、著作权、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及反不正当竞争等领域。总体来看,最高检案例以刑事案件数量居多,民事诉讼监督、行政处罚非诉执行监督、行政公益诉讼各有一件;最高法案例则以民事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居多,刑事和行政案件各有一件。

涉及反不正当竞争争议的案件共7件,最高法案例中6件、最高检案例中1件,数量最多。在“西门子”与“拉菲”两案中,都既涉及商标侵权也涉及包装使用、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判决高额赔偿,落实惩处力度,维护权利人利益。在“导航电子地图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法院厘清地图作品及其数据的保护规则,确定了著作权保护规则并不宜使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重复保护的原则。在“微博数据抓取并转卖”不正当竞争案中,法院强调被告抓取原告数据行为增加原告被实质性替代风险,同时造成数据安全问题,扰乱数据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小爱同学唤醒词”案中,法院认为被告抢注商标及虚假宣传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公平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秩序。在“屏蔽青少年模式”案中,法院认为被告为获取利益导致原告保护未成年人功能设计落空,破坏市场秩序及生产环境,构成不正当竞争。在“天长市新某有限公司与湛江市苏某有限公司、海口市椰某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抗诉案”中,检察院主张若商标因具有不良影响而被宣告无效,则相关的商品包装、装 潢也不具有获得法律保护的正当性基础,不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并通过抗诉获得法院支持。

涉及商标权的案件共5件,最高法案例中2件、最高检案例中3件。在涉“西门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对于举证妨碍制度进行明确适用,及在涉“拉菲”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明确了恶意攀附案件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在“许某俊等二十六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中,检察院强调对办理涉案人数多、范围广、案情复杂的制假售假案件中如何协助配合从而深挖犯罪源头、实现全链条打击。在“叶某敏假冒注册商标案”中,检察院强调在组装商品类注册商标案件中犯罪数额确定问题。在“上海今某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政处罚非诉执行监督案”中,检察院强调在商标权领域内行政非诉执行的检察监督。

涉及著作权的案件共4件,最高法案例中2件、最高检案例中2件,其中3件为刑事案件。在导航电子地图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法院确立了导航电子地图的著作权保护及侵权认定规则。在侵犯医疗设备软件著作权罪案中,法院和检察院皆着眼于对故意避开技术措施侵犯著作权行为进行定罪量刑的规则适用。在“重庆乾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官某、李某侵犯著作权案”中,检察院强调认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犯罪行为性质,也应在考虑价值比例的基础上合理认定非法经营数额。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共3件,最高法案例中1件、最高检案例中2件。在“香菇多糖侵害技术秘密”案件中,法院对传统道地药材技术秘密认定及非法利用技术秘密赔偿等问题进行探索。在“浙江兆某股份有限公司、方某君等六人侵犯商业秘密案”中,检察院则强调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主谋及单位犯罪进行追诉,对诉讼过程中的“二次泄密”针对性制定保护措施。在“关某等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中,检察院则强调对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的司法保护。

涉及专利权的案件共1件。在涉“人脸识别”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中,法院明确了专利无效行政程序中权利要求修改幅度、修改方式、修改目的的要求,促进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统一。

涉及植物新品种的案件共1件。在涉“丹玉405号”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被告侵权行为时间长、地域广、规模大,且多次实施套牌侵权、重复侵权,侵权故意明显,侵权情节恶劣,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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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典型案例看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态势

通过惩罚性赔偿、完善举证妨碍规则、加大刑事打击力度等措施强化针对侵权行为的惩戒力度

近年来,我国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上显著强化针对侵权行为的惩戒力度,这一态势在最高法案例中较为明显。在涉“拉菲”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及涉“丹玉405号”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中,法院均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同时强调惩罚性赔偿基数可以基于案件证据裁量确定,不能以难以精确计算为由适用法定赔偿。在“拉菲”商标案中法院主要针对恶意攀附他人商标,在“丹玉405号”案中法院则主要针对重复侵权、明显故意侵权、侵权情节恶劣的行为。结合这些典型案例可以看出,法院在面对明显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时适时采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从而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威慑作用,切实让侵权人付出沉重代价,更好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在涉“西门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法院也强调在面对侵权人拒不提交有关证据,妨碍证据收集从而导致相关事实无法查明时,应依法严格适用证据妨碍制度,作出对其不利的处理方式和裁判结果,判决1亿元损害赔偿数额。该案充分展现出法院严格保护权利人知识产权的立场和态度。

在侵犯医疗设备软件著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假冒注册商标等一系列刑事案件中,司法机关采取刑事制裁手段对侵害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彰显加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力度与决心。

着眼为新质生产力提供司法保障,积极探索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型领域的法律适用

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质生产力代表领域的应用日益广泛,对这些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最高院案例中,法院通过具体案件的裁判,对这些前沿问题进行了积极探索。

首先,针对数据问题,在“微博数据抓取与转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法院针对数据抓取转卖等行为进行探究,在数据“有力保护”与“有序流通”的平衡关系层面分析数据权益保护边界。本案中,法院认定被告利用恶意技术手段抓取原告数据,并进行转卖获利,显著增大原告所经营平台被实质性替代风险,且容易造成多种数据安全问题,扰乱市场数据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导航电子地图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法院对导航地图的著作权保护进行详细分析,同时对海量地图数据实质性相似比对问题进行有益探索。

其次,对人工智能、人脸识别等技术领域进行探索。在涉“人脸识别”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中,法院针对新兴技术领域,明确了专利无效行政程序中权利要求修改幅度、修改方式、修改目的的要求,促进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统一。在涉“小爱同学”唤醒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法院针对人工智能唤醒词权益进行探索,认定存在一定影响力的唤醒词应属于反不正当竞争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确认了新型业态下新型权益的司法保护原则。

最后,在医疗领域技术方面,在侵犯医疗设备软件著作权罪案中,被告自行制作用于避开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的加密狗,提供维修手册等下载链接,擅自复制星云工作站等软件,通过闲鱼账户等渠道销售前述加密狗和盗版软件。司法机关利用刑事手段对该侵害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对此类恶意利用技术犯罪的刑法适用实践进行探索。

落实商业秘密、商标侵权等重点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

在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指引下,最高法和最高检对涉及营商环境、竞争秩序的重点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予以高度关注,典型的如涉及商标侵权、商业秘密相关案例,对典型的商标侵权行为加大惩处力度,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对于传统中医药工艺、高新制造业、国际贸易等领域的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给予了重点关注。其中最高检案例对于商业秘密和假冒商标典型案例在数量上有明显的侧重。

在商标侵权典型案例中,最高院针对“西门子”“拉菲”等知名品牌通过确定高额损害赔偿金额的方式予以严格保护,最高检案例以“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名对于重大、复杂的制假售假行为展开刑事打击。

商业秘密领域,法院对道地香菇原料的挑拣、加工、处理等传统中医药工艺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案件判决对传统道地药材技术秘密认定进行探索,有利于推动对传统中医药领域技术应用的知识产权保护。

针对技术秘密,在“浙江兆某股份有限公司、方某君等六人侵犯商业秘密”案中,检察院从全局出发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主犯和单位犯罪进行探索,揭开犯罪全链条,同时针对商业秘密的“二次泄密”风险针对性制定保护方案,为企业保护技术秘密提供精准而有力的司法保障。针对经营信息,检察院针对国际贸易中经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认定进行探索,解决了侵犯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入刑难”等问题,加强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的司法保护。

以知识产权保护推动和探索促进社会治理新路径

从典型案例可以看出,司法机关对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在促进社会治理方面的作用展开积极探索。法院和检察院不仅维护了权利人的知识产权,还积极参与并推动特定领域社会治理的发展。例如,在涉“青少年模式”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法院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被告屏蔽“青少年模式”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在此过程中更好推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落实,倡导网络服务提供者自觉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

在最高检案例中,检察院运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多种检察职能践行综合履职,如“天长市新某有限公司与湛江市苏某有限公司、海口市椰某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抗诉案”“上海今某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政处罚非诉执行监督案”及“‘镇湖刺绣’知识产权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等,实现各类监督方式的深度融合与协调配合,以达到更全面、有效的法律监督效果。检察院从知识产权保护这一立足点出发,推进检察机关的综合履职,展开多方位的法律监督,促进司法机关完善审判机制、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推进诉源治理机制,以检察监督的方式积极参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现进程。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本文系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3JCC095)“北京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常态化监管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