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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是第4个“民法典宣传月”,丘北县人民法院日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依法审理了一起近亲结婚案,判决宣告婚姻无效。

 案情 近亲结婚 3个孩子夭折

女子黄某与男子王某是表兄妹,黄某的父亲是王某母亲的同胞哥哥。两人从小便认识,在家人撮合下,两人处了对象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婚后,黄某先后生育5名子女,3个孩子夭折,现有一儿一女,女儿患有先天性脑积水,属肢体残疾一级。

因生活琐事和性格不合,加之孩子又接连夭折,黄某和王某闹起了家庭矛盾,当初的浓情蜜意化为如今的互相指责。

黄某请律师进行离婚诉讼,一咨询才知道她与王某属无效婚姻。黄某这才恍然大悟,原来孩子夭折是近亲结婚惹的祸。

如今,他们小女儿6岁了,生活还不能自理,智力低下。黄某万分悔恨,一纸诉状交到法院,要求确认她与王某婚姻无效。

  判决 确认两人婚姻无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黄某与王某的确是表兄妹关系,两人属于近亲结婚,是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情形。法院作出确认两人婚姻无效的判决。

考虑到黄某无固定居所、次女的疾病等情况,法官组织两人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调解,最后就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分担、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法院还就该协议另行制作了调解书。

  释法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婚姻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该法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主办法官指出,本案中,黄某和王某虽然已经登记结婚,但双方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属于婚姻无效的第二种情形。无效的婚姻自始没有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

法律赋予公民婚姻自由的权利,但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姑表亲”亲上加亲的观念不可取,为了社会秩序、家庭和谐、子女健康,法官希望大家要树立正确的婚恋观。

本报记者 朱光清 通讯员 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