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拖欠工资,员工可解除合同并主张补偿。但各地规定和判断点不同,员工面临取证难、情形判断模糊、时间节点把握不准的问题。那么,以拖欠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一定能获得经济补偿金?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来探讨。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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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夏,小田怀入职了某矿业公司。十年间,他辛勤工作,为公司发展贡献良多。但近年来,他发现公司管理,尤其是薪酬发放存在问题。2023年5月,他的发现公司未按时发放3月工资。

小田为了维权,于5月9日向劳动仲裁部门提交申请,要求该公司支付2019年未付的工资12093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2403元。小田此举吓得公司当日发放了拖欠工资。

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6月13日作出裁决:1、确认小田与公司之间于2023年5月9日解除劳动关系;2、公司给付小田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5月9日期间的工资972.69元;3、公司支付小田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6412.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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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请求如下:1、判令原被告解除劳动关系;2、判令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46412.30元;3、判令公司无需支付2023年5月份工资972.69元。

该公司一审败诉后,继续提起上诉。最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3年5月9日解除;二、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小田经济补偿金46412.30元;三、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田文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5月9日期间的工资972.69元(此款已于2023年6月28日给付完毕)

虽然小田拿回了工资,但,克扣拖欠工资一定能被迫离职不一定都能拿到补偿,还得注意这个法规上没细说的实操技巧。

律师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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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亚峰律师观点:

一、公司拖欠工资,不管当地法规有多严格,记住30日这个节点。

原则上月底前支付上月工资,超过算拖欠。大部分城市如此,如11月1日未付9月工资即拖欠。但少数地方允许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表决后延长最多30天支付,需公告员工。

若公司有此情况且流程完整,勿轻易离职。应从约定支付日起算,超30日算拖欠。如约定每月25号发上月工资,超11月25日未发9月工资即为拖欠。虽有些城市要求更严,如深圳允许最晚每月22日发放,但员工勿因此冒险,仍以超过月底未发为判断标准,这样离职才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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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迫离职需要精准卡时间

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前,公司解决员工离职理由,员工则不能主张经济补偿金。需精准卡住时间,收集证据并保密离职意图。

在我们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时,一定要预估好邮件送达的时间。比如今天寄,明天会送达,那么被迫通知书里的解除劳动合同日期就可以写明天,当然还有一种方法也可以,就是写:“邮件送达之日即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之日”。

总之,寄送《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时,需预估邮件送达时间。解除劳动合同日期可写送达当天或之后,避免早于送达日期。避免解除日期过晚,以免公司利用时间差补发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