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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是一名外地来厦务工人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冒名进行股东登记,后因公司经济纠纷被判决承担十几万元债务。陈某因无力偿还“天降债务”成为失信人,导致银行卡被冻结,工作到处碰壁。无助之下,他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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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该案的检察院全面审查,主动补充取证,查清冒名谜团,以“确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但法院因陈某在该案一审中“未应诉,未抗辩”,以其原审中未充分行使诉讼权利为由不采纳再审检察建议。

厦门市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跟进监督,对本案提出抗诉。抗诉后,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当事人在再审阶段达成和解。陈某的“限高紧箍咒”终于得以撤销,被冻结的银行卡也及时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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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本案检察机关对“陈某是否被冒用登记”这一关键事实开展大量的调查核实,最终查明陈某系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冒用姓名等身份信息进行公司股东登记。两级检察机关以“如我在诉”的情怀,接力监督,使原判决得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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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因身份证丢失等原因莫名被“被股东”的事件屡见不鲜。日常生活中,我们要注意保护好个人身份信息,特别是保管好个人身份证原件,不要随意对外提供“手持身份证照片”或配合“人脸识别”等。

一旦发现“被股东”,要留意搜集好相关证据;涉公司债务纠纷莫名被诉的,要应诉举证抗辩“被冒名”事实;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撤销相关登记,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服法院生效判决的,可依法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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