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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成立于2018年8月21日,公司主要经营工艺品和人发制品加工、销售,法定代表人赵某某。A公司长期从事人发加工业务,纪某某(已病故)系该公司的采购负责人。为降低生产成本,2018年开始,纪某某从缅甸供货商“开某”、“孙某1”等人处购买人发,并将所购货物交由房某某、田某,房某某、田某采取绕越非设关地的方式将货物走私入境至云南瑞丽,再通过某1、某2等快递公司将货物发运至A公司。货款由A公司支付到“开某”、“孙某1”在国内指定的银行账户或者直接支付现金。纪某某向房某某、田某支付每公斤13元至25元的“过货费”。2019年5月至2020年11月,A公司采用上述方式走私进口人发11031.11公斤,偷逃应缴税额253197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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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走私人发,如何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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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走私犯罪辩护律师张严锋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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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发,即人的头发,是用于制作假发等发制品的主要原材料。在海关监管方面,人发及人发制品主要包括四种商品。

(1)税号05010000:未经加工的人发;废人发(不论是否洗涤);

(2)税号67030000:经梳理、稀疏等方法加工的人发(包括作假发及类似品用羊毛、其他动物毛或其他纺织材料) ;

(3)税号67042000:人发制假发,须,眉及类似品(包括整头假发) ;

(4)税号67049000:其他材料制假发、须、眉及类似品(包括整头假发) 。

四种商品中,第(1)种“废人发”位于《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之中,该税号下商品属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其余三种商品可以正常进口,但是在进口时应当缴纳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依据走私进口人发种类的不同,触犯罪名也有所差别。

(1)走私普通货物罪

该罪主要指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国家税款的行为。在进口经过加工的人发等允许进口的货物时,采用绕关、夹藏等方式逃避缴纳进口环节的关税等税费,或者采用低报价格、少报数量、漏报运保费等方式少缴、漏缴进口环节国家税款,达到了《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起刑点,会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2)走私废物罪

如前文所述,未经加工的人发、废人发为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这里的加工,洗涤与否不重要,重要的是未经梳理、稀疏等方法进行加工。如果走私进口的人发被海关认定“未经加工”,属于废人发,且数量达到5吨,就可能构成《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走私废物罪。

本案中被告单位星耀公司的辩护人提出星耀公司有可能构成走私废物罪,而不是走私普通货物罪。法院认为,根据在案海关核定证明书、证人纪某1、王某等人的证言和被告人纪某某的相关供述等证据证明,本案星耀公司从缅甸购入的人发系按长度分拣、捆扎整齐的普通货物,按照普通货物进行交易,显然不是废物。故该项辩护意见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判断人发是否属于废物,重要的点是是否进行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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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张严锋 赵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