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济南刑事律师讲  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海洛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3年以下,严重的,3-7年;10-50克,7年以上;50克以上,15年以上;鸦片:不满200克,3年以下,严重的,3-7年;200-1000克,7年以上;1000克以上,15年以上;)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三百五十条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修九)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百五十二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五条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五条之一:【妨害兴奋剂管理罪】“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或者明知运动员参加上述竞赛而向其提供兴奋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依照前

款的规定从重处罚。”(2021.3.1新增)(修11)

第三百五十六条 【毒品犯罪的再犯】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七条 【毒品的范围及毒品数量的计算原则】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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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山东省高院规定

《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山东省公安厅禁毒总队

一、毒品案件的管辖问题

“两高一部”在制定的相关《意见》《纪要》中,充分考虑毒品犯罪的特殊性,对案件管辖范围做了较为宽泛的界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公、检、法三部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地”的理解仍存在不同认识,以至影响案件侦查和诉讼效率。我们认为,对毒品案件管辖问题,应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及时打击犯罪的原则从宽掌握,根据《意见》《纪要》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犯罪地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与最初立案的公安机关所在地有关联,该公安机关就具有管辖权,负责侦查并向同级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

对已进入审查起诉、审判程序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管辖权有异议的,受理案件的检察院、法院为提高办案效率,应当及时报请其上级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指定管辖,一般不再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和法院,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对依照有关规定并案侦查的其他外地犯罪嫌疑人,未能一并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但案件移送时已采取上网追逃或者其他强制措施并随案附有相关书面材料的,可以继续侦查。

二、毒品含量的鉴定问题

毒品含量是体现毒品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的重要情节,纯度的高低是毒品含有毒性成分多少的重要标志。针对毒品含量参差不齐、成分复杂的实际情况,进行毒品含量鉴定,是量刑科学化、规范化的重要保障。实践中,除按照《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应作出含量鉴定外,对于查获的甲基苯丙胺或者海洛因等常见毒品独立最小包装超过50克的,公安机关应当委托鉴定机构作出含量鉴定。
三、技术侦查证据的使用问题

公安机关办理重大毒品犯罪案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材料在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技术侦查证据的使用应当坚持保密原则、必要原则。根据“两高一部”的有关规定,对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罪行轻重以及适用死刑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公安机关应移送技术侦查证据材料。上述案件中没有移送的,检察院、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也可以由公安机关协调调取或查阅。查阅时,按照不同诉讼阶段,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分别派员共同参与、记录或摘抄,并由经办人签名。

对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技侦材料,应当当庭质证。但鉴于我国技术侦查手段的国家秘密性,质证应当采取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方式,不暴露有关人员的身份、不公开具体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并与相关的诉讼参与人签署保密协议,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或侦查秘密。

对补强证据链条作为法官内心确信的技侦材料,公安机关、检察院可以根据情况建议或由法院决定采取庭外核实的方式进行,控辩双方可以另行向法院提交书面质证意见。法庭决定在庭外进行核实的,可以召集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和辩护律师到场,在场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