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3年6月30日,根据浙江省湖州市公安机关提供的线索,阳江市公安机关联合阳江市生态环境局在阳江市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某某的陪同下,对该公司进行现场突击检查。该公司占地面积共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原有退挂、退镀、氧化铜、硫酸铜和电解铜生产线各一条;扩建醋酸镍、醋酸铜、氟化镍、碱式碳酸镍、氧化铜和硫酸联铵综合生产线1条。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的生产车间设有储存罐8个,法定代表人袁某某表示其中6#、7#、8#三个储存罐目前共储有废槽液(废水)约20吨。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退镀生产线正在运行。经检测鉴定,该废槽液(废水)属于危险废物,该公司涉嫌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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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情况

(一)查明事实:

1、阳江市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某某于2023年5月从浙江省某市购买了一车镀镍产生的废槽液(大约25吨),资源化综合利用已使用约5吨,用于公司生产线内提炼成醋酸镍、硫酸镍固体。

2、阳江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广东某检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对该公司6#、7#、8#三个储存罐(退镀液罐)中的废槽液(废水)进行检测,检测结果6#罐总镍6.45×103mg/L、7#罐总镍1.47×104mg/L、8#罐总镍3.96×104mg/L。阳江市生态环境局又于2023年9月12日委托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对阳江市某实业有限公司生产车间6#、7#、8#三个储存罐废液进行属性鉴别,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于2023 年10月出具鉴别结论判定6#、7#、8#三个储存罐盛装的废槽液(废水)均属于危险废物。

3、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 年版)》中的“废物类别为HW17表面处理废物、行业来源为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废物代码为336-054-17、危险废物为使用镍和电镀化学品进行镀镍产生的废槽液、槽渣和废水处理污泥、危险特性为T”规定,该废槽液(废水)属于危险废物,该公司涉嫌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4、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阳江市某实业有限公司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

(二)处理情况

阳江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6月30日对阳江市某实业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立案调查,同时依法就地查封该公司生产车间6#、7#、8#三个储存罐(含废槽液)。

阳江市公安机关:于2023年8月对阳江市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进行刑事立案调查,案件正在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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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示意义

危险废物非法处置点多处偏僻区域,需要公众及各部门信息共享,提高线索发现几率。应持续加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宣传力度,建立健全有奖举报机制,凝聚社会力量,提升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水平。

案件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启动联合研判侦办机制,有效发挥各自专业优势,将公安机关 “主动侦查”与生态环境部门“阵地控制”相结合,为日后此类案件的侦办提供了宝贵经验。

【来源】阳江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