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看这个标题,估计是很多人无法理解的,实际上这个题目不是我自己想的,我也想不出这样的题目。这是一个网友在评论中提出的问题,当然这是一个脑洞大开的问题,说明这个网友喜欢思考问题,有一个认识问题,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是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缴纳的,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范围,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中有明确的规定,那就是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工作人员。之所以要严格限定在编制内工作人员的范围之内,只有一个解释,那就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含金量比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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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含金量体现在这么几个方面。一是缴费基数是按照本人的实际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中,除了基本工资以外,补贴津贴的比重是比较高的,在众多的津贴补贴中,对于生活类的补贴比例不低,此外还有绩效工资。

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中,单位缴费比例是16%,个人缴费的比例是8%,这个缴费比例和企业职工的缴费比例,不管是单位缴费还是个人缴费都是没有差别的,有差别的是缴费基数。

机关事业单位是按照本人的实际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在缴费基数中实际上包含了补贴津贴的,在单位的缴费比例中,实际上也包含了补贴和津贴。在企业中,虽然单位的缴费比例也是16%,但问题出在多数的民营企业,不按本人的实际工作作为缴费基数,而是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而民营企业的工资构成中没有补贴津贴的项目。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比例虽然也是8%,这虽然是从本人的工资中扣除的,但机关事业单位还有职业年金。职业年金的缴费比例是12%,其中单位的缴费比例是8%,个人缴费比例为4%。职业年金的缴费基数和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是一样的,都是本人的实际工资。

很有意思的一个比较就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个人缴费8%,这是要划入个人账户的;职业年金的12%,包括单位缴纳的8%和个人缴费的4%也要全部划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养老保险个人缴纳8%与单位缴纳职业年金的8%正好一样,无论是缴费基数还是每月缴纳的金额都完全一样。个人缴纳养老保险8%比例,正好抵消了单位缴纳职业年金的8%,实际的结果可以理解为,相当于养老保险个人没有缴费,实际上自己真正缴费的就是职业年金的4%。

从这个意义上来推理,我们得出了一个结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用缴纳职业年金4%的钱,换来了8%的个人账户,12%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于这是强制性要缴纳的,虽然每月要从工资中扣除本人的工资的12%,但获得了20%的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钱虽然不能取现,但这也是自己的钱,是个人的钱,是可以继承的钱。这不能说也是一种补贴,而且这种补贴是正当的,合法合规的。

从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计算办法来看,特别是中人的养老金中更是体现了一定的补贴性。

一是视同缴费指数的补贴。在视同缴费指数的确定中,包括了职务或是岗位指数、级别或是薪级指数、退休生活补贴指数三个方面而且退休生活补贴指数是按照本人退休前的职务、职级和专业技术职称、岗位等级来对应的。确定视同缴费指数的退休生活补贴,虽然不是用现金形式来体现,但作为视同缴费指数所占的比重是比较高的。退休生活补贴指数作为视同缴费指数一个重要部分,这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中生活补贴的重要体现。

二是按照老办法计算的养老金中体现了生活补贴。按照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的规定,老办法计算的养老金中,包含了本人职务、职级、或是专业技术职称对应的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按照工龄的比例计算的基本退休费;二是按照国办发(2015)3号文件对应增加的退休费;三是按照退休前本人职务、职级和专业技术职称对应的退休生活补贴。按照老办法计算的养老金中,实际上体现了退休生活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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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按照新老办法对比计算以后,基本养老金中体现了退休生活补贴。这个补贴是比较隐形的。在新老办法对比中,由于老办法计发的部分增加了退休生活补贴,老办法与新办法对比的基数增加了,新办法高出老办法计发的部分金额相对减少,个人按照十年过渡期的计发的比例相对增加了,在新老办法对比计算中,新办法按比例计发养老金中,实际上也体现了退休生活补贴。

综上所述,不分析不知道,分析以后还真是吓了一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从缴纳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过程中具有补贴的性质,退休时的养老金计算中,通过视同缴费指数的确定,养老金对比计算中,都体现了退休生活补贴,退休生活补贴贯穿于机关事业单位从缴费到退休的全过程,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