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

食以安为先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人们除了基本温饱以外

开始寻求身体“保健”

这就无形中给了某些商家带去商机

部分商家为谋取私利

涉足保健品等食品领域

把“魔爪”伸向了这不特定的群众

5月9日,松桃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并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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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3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为牟取利益在松桃苗族自治县孟溪镇、长兴堡镇摆摊销售以及转卖给周某某(另案处理)来源不明的勃龙伟哥、99肾宝片、红钻伟哥等9种保健食品,销售金额为人民币3525元。经检测,上述保健品中均检出含有化学物质西地那非成分,属于国家明令禁止在保健品中添加的物质。西地那非是一种处方药,在没有医生指导的情况下,食用加入西地那非的食品可能引起头痛、视觉异常等不良反应,会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非法销售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食品对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将产生公益损害风险。

同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出诉讼请求:对被告张某某以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张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关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被告人张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以被告人张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违法所得3525元及作案工具,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张某某销售的勃龙伟哥、极品虎王等12盒有毒、有害保健食品,予以没收,作无害化处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35250元给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第十五条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有话说

食品安全涉及民生安全,在此告诫广大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和道德底线,莫要贪图私利而将来源不明的保健品进行销售,届时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要提高自我安全意识,谨防虚假宣传陷阱,购买和使用食用保健品等一定要从正规渠道购买,查验其安全性,并听从医生的建议,莫要贪图便宜,枉顾自身安全。